很多患者都知道,醫院向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並不意味著醫院在相關風險發生後可以免除責任,那麼如果醫院要求患者簽署免責宣告,醫院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害責任?
1. 有哪些形式的免責宣告?
實踐中常見的免責宣告包括“我要求手術,如果發生所有不可預見的風險,我承擔後果”,“我拒絕手術,我承擔後果”,“我拒絕轉入ICU,我承擔後果”,“我要求出院,我承擔後果”,“我同意目前的**計畫,所有事故與醫院無關”, ......通常這些免責宣告都與做出重要選擇有關,實施或不執行的風險很高,醫院有患者或家屬簽字,以避免法律責任。
2. 免責宣告是否有法律協議?
其實只要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他們都不願意簽署這種“自我負責”的免責宣告,因為從字面上看,醫院是在排除自己的責任,而且大多數情況下患者或家屬都是被迫簽字的,而且身份也極不平等,比如為了讓醫院進行手術或者**, 被醫院的資訊不平等、經濟困難等說服,所以它完全自主意志?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只要醫院有過錯,患者遭受損害,醫院就承擔賠償責任,醫院不能因為患者已簽署免責宣告而免除過錯責任。 此外,公民不能自由地授權他人處分其健康和生命權,即使他們這樣做,也是無效的。
3. 免責宣告並非完全無效。
可能有醫生朋友說這個免責宣告是完全無效的? 不可以,醫療損害情況下的“自我責任後果”是無效的,但患者或家屬關於“請求、拒絕、同意”的宣告具有法律效力,即患者做出的**選擇具有法律效力,患者必須承擔其選擇的風險,醫院在提供相應的診斷和治療時,只對因診療失誤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服務,例如,如果患者或家屬拒絕轉入ICU,導致無法使用呼吸機改善呼吸功能並導致患者死亡,則醫院無需承擔責任。但是,當普通病房有無創呼吸機並且呼吸功能可以改善時,醫院不會使用它,因為患者沒有轉移到ICU,醫院
四、林律師建議。
如前所述,關於選擇**的免責宣告具有法律效力,在醫療損害的情況下,“自我責任的後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醫院在通知中關於病情、**方案、備選方案、風險和利弊的內容也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當患者簽署這類知情同意書時,患者希望患者“自擔風險”的部分是選擇帶來的風險,不包括醫院診療過失造成的部分後果。所以不用擔心醫院不負責的醫療損害或醫療事故,盡快簽字,讓患者盡快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