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23年檢察機關“加強刑事檢察監督,促進公正刑事司法”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涉及乙個由三人組成的團夥,他們引誘一名男子發生性關係並勒索錢財,最終因敲詐勒索被判刑。
據介紹,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某A、王某某B、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合謀讓王某某、王某某B冒充李某某的成年親屬,李某某通過社交軟體或酒吧等方式認識男子以裝醉無處為藉口引誘該男子與他發生性關係,故意在對方身上留下劃痕,然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然後王某A、王某乙以此為威脅,向該男子索要財物。
王某某三人利用這種犯罪手段,誣告陷害孫某某等8名被害人,致使其中3人在立案後被拘留逮捕,並勒索4名被害人23。70,000元,870,000元。
2023年1月17日,安陽市文豐區法院以誣告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某佳有期徒刑7年3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王某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5萬元。
資料對映。 據悉,2021年10月31日,李某某向安陽市公安局高技術分局報案,被孫某某**,公安機關同日立案偵查,對孫某某採取強制措施。 在調查中,高科分局發現,自稱是李某某姨媽的王某某在立案後主動與王某B一起聯絡了孫某某的家人,稱如果能賠償,可以出具諒解書,到派出所撤案, 這與常識背道而馳。
由於本案屬於未成年人犯罪,高新科請文峰區檢察院通過偵查監督協調辦公室對案件下一步調查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文峰區人民法院向高新分院提出建議,以三人關係為突破口,圍繞三人戶籍資訊以及是否存在親屬關係,進一步調查收集證據。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查明李某某、王某之間無親屬關係後,進一步加強調研判定,認為三人可能涉嫌誣告陷害,決定改變偵查方向。 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佳等人涉嫌誣告立案偵查,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抓獲三人,同時撤銷對孫某某的起訴,解除強制措施。
王某佳等人被誣告後,文豐區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認為,三人可能在禪城區犯下了類似的罪行。 文豐區人民法院依託檢察院場外配合機制向禪城區檢察院發出提醒,禪城區人民法院利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資訊共享機制,發現李某某在當地公安平台被捕前也曾在禪城區報案。 基於上述情況,文峰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三人具有明顯的常規犯罪和遊蕩犯罪特徵,建議高新分局應以三人的共同活動軌跡為線索,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調查。
檢察院最終查明,王某佳等人在江北區、重慶市、四川省綏寧市、河北省邯鄲市等地共實施了8起誣告陷害罪。 其中4起案件之後是敲詐勒索,共計23起7萬元,實際贓款為870,000元。 在三起案件中,受害人因立案錯誤而被拘留和逮捕。 文峰區人民法院、高新分局通過遠端合作機制,向遠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報案,移交證據材料,對已經立案偵查的三名被害人撤回或作出不起訴決定,及時避免了冤假案件的發生。
在調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對以下兩個問題有不同意見:一是王某佳等三人的誣告陷害是否與敲詐勒索有關,應當認定一罪還是數罪; 其次,在四項犯罪事實中,王某佳等三人僅實施了引誘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報案的行為,並沒有以指控威脅索要財物,如何定性四項犯罪的事實,應認定一罪還是數罪。
針對上述問題,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經過討論和討論,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一是本案的誣告、誣陷敲詐勒索不是必要的手段和目的行為,不構成必然的牽連關係,應當同時處罰。 二是不威脅以指控索要財物四項罪名的事實,應認定為誣告罪。 基於上述共識,文峰區人民法院向高新科提出有針對性的偵查取證意見。 起訴後,法院維持了上述意見。
*:紅星新聞記者齊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