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再現“天價離婚”!
1月11日開市後,長春高科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股東金磊的通知,獲悉金磊與王思勉已辦理協議解除婚姻關係的手續,金磊計畫持有公司300141萬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742%,分成王思勉的名字。 根據最新的**價格計算,金磊除以的股票對應市值高達404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金磊是“長春高科的靈魂”,是長春高科重要子公司金賽藥業的創始人,現為長春高科的第二大股東。 2023年10月,他以百億元財富位列《2023胡潤百富榜》第585位。
長春高科第二股東擬將股份分給前妻
市值約40億
長春高科公告稱,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金磊的通知,獲悉金磊與王思勉已辦理協議解除婚姻關係的手續,並做好了股份分割的安排。 金磊擬持有300141萬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742%,分成王思勉的名字。
截至1月11日**,長春高科股票報價為13341 美元股,郵編:3001410,000股的市值約為40股4億元。
此次股權變動後,金磊持有46315萬股,約佔114%,不再是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王思勉持有300141萬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7%42%,成為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長春高科表示,股權變動不會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也不會涉及公司控制權的變更。 不會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長春高科公告稱,由於婚姻解除導致長春高科股東權益發生變化,金磊與王思勉仍將協同行動,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轉讓相關手續後12個月內,不會以任何方式持有長春高科股份, 包括承諾期內因資本公積轉為股本、分紅、配股、增發等因素而產生的股份。
據紅星新聞網記者,記者詢問了長春高科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注意到截至2023年9月30日,金磊是長春高科的第二大股東。
據每日經濟新聞網記者記者從長春高科獲悉,雖然股權分割屬於處置個人產權的行為,但雙方已就股東權利行使、一定期限內未遵守相關監管規定等具體事項作出明確解釋和承諾; 此次股權分割對金賽藥業總經理金磊博士無影響,主持金賽藥業的運營管理工作。
長春高科的“靈魂人物”
值得一提的是,金磊是“長春高科的靈魂”,是長春高科重要子公司金賽藥業的創始人。
資料顯示,2023年10月,他在《2023胡潤百富榜》中以100億元的財富位列第585位。
公開報道,金磊是江西省南昌市人,1985年畢業於北京大學,後在美國完成博士學位,並加入基因泰克從事生長激素的基因工程研究。
基因泰克是生物科技產業的鼻祖,1996年,金磊在獲得美國生物產業最高榮譽“克拉文獎”後,回到中國創業。
當時,長春高科看中了金磊,投資6000萬元成立了金賽藥業,其主要產品是生長激素。 金磊為科技股股東,雙方分別持股,另一名自然人持股6%。
金賽藥業於1998年正式推出首款國產生長激素,20餘年成為國內領先的生長激素企業,2022年市場占有率近75%。
金賽藥業連續20多年的快速增長,推動長春高科股價再創新高。
2018年,由於長春高科與子公司金賽藥業的股權關係沒有理順,一度傳出金磊離職的訊息。 2019年,長春高科與金賽藥業進行換股,交易完成後,超達投資(國資、長春高科大股東)和金磊分別持有長春高科。 65%的股權。
多次過後,金磊依舊握著8持股56%,是長春高科的第二大股東。
2020年,長春高科也因為金磊的言論,收到了監管機構的關注函。 當時,乙份洩露的調查紀要顯示,長春高科第二大股東金磊表示,“由於需要繳納10億元的稅款,年底將完成”,並表示業績增速可能會下調。
隨後,深交所向其發出關注函,要求長春高科對相關言論進行解釋。 長春高科在發布的第三季度財報預測中表示,公司尚未收到其關於第一期安排的報告。
目前,金磊仍擔任金賽藥業總經理兼首席科學家,但在長春高科並未任職。
監管機構對涉及離婚的股份的處理進行了監管
針對“離婚**”,監管局此前已作出明確規定。
2023年8月25日,滬深交所就《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適用情況答解了投資者的提問,明確了大股東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而配發股份的, 公司分部等,轉讓方和受讓方合併並繼續分享大股東的配額。
在回答投資者提問時,滬深交所詳細闡述了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原因進行股份分配後的申請。
具體而言,大股東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分配股份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結合計算確定大股東的身份,且在大股東集中競價交易的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中,需要繼續分享不超過1%的配額,連續90個自然日中不超過2%的配額大宗交易的自然天數,並分別履行大股東集中投標的預披露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婚後分割股份的,轉讓人、受讓人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及董事的預披露義務, 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分別履行。董事、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辭職的,轉讓人、受讓人均應當遵守《細則》第十二條的限制性規定。
同時,大股東、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原因擬配股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市公司在大股東轉讓股份分配前,應當督促轉讓方和受讓方就配額分配方案達成一致並披露; 未達成一致的,由雙方根據各自持股比例確定後續額度並予以披露。
此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市公司股東離婚、股份分割有關事項回答記者提問》,要求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分配股份,各方應繼續共同遵守有關規定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限制。
*丨新聞、券商中國、紅星新聞、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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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由李雨彤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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