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員工有大量不合格的出口產品被公司加工,影響生產進度。 為了趕上訂單,公司強迫所有員工連續加班,每天超正常工作時間加班3小時以上,拒不支付加班費。 員工對此表示不滿,工會代表出面與公司領導談判,要求停薪停薪加班,支付加班工資。 但公司堅持認為,未能按時完成訂單是由於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疏忽造成的,因此員工應承擔加班責任,不應支付工資。 這種解釋引起了員工的強烈反對。
問
所有員工都應該對這些損失負責嗎?
乙個
這些損失不應由所有員工承擔。
首先,員工們很踏實,他們不會選擇忍氣吞聲或採取激烈的行動,而是通過工會代表與公司領導談判,這是非常明智的。 雖然談判沒有成功,但員工們的溝通方式值得稱讚。
關於員工是否應該承擔損失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 雖然公司認為員工的失誤導致訂單不能按時完成,造成了經濟損失,但這並不意味著員工應為此承擔全部責任,公司的理解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的規定雇主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天工作 8 小時,每週工作 44 小時。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工時制度的,其他工閒方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但其他工作時間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同時,用人單位可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但必須由工會與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員工的健康。公司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工資的150%; 勞動者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少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用人單位在安排加班時,必須嚴格執行《勞動法》對加班程式、工作時間標準、工資報酬支付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公司的損失確實是少數員工的失誤造成的,就應該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不能對員工進行加班和不支付加班工資的處罰,更不能用加班費來彌補公司的經濟損失。 這些損失不應由所有員工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