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後,很多人主要關注註冊資本實收部分,忽視了中小股東的重要權利。 如果貴公司也有大股東濫用職權的情況,一定要認真看以下內容:
1、股東可查閱會計憑證;
第五十七條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 股東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中介機構對前款規定的材料進行查閱。
過去,可以查閱會計賬簿,對會計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會計賬簿可能會被某些人篡改。 如果股東可以核對會計憑證,而你對公司提供的賬目有任何異議,可以帶聘請的註冊會計師一起核賬,再也不用擔心公司糊弄你了。
2:有些事項,股東會決議過半可以通過。
第六十六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股東會的審議方式和表決程式,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應當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關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關於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形式的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總之,三分之二以上的重要事項是重要的,股東會的決議中有一半可以通過一般事項。
3、股權轉讓可以不經其他股東同意轉讓。
針對股權轉讓,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權轉讓無需徵得其他股東同意,而是規定轉讓股東應當履行其他股東的通知義務,簡化股東轉讓股權的程式規則,強調股東轉讓股份的自由; 更好地體現了意志自主的原則。具體規定請參照《公司法》第八十四條。
公司不配合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規定可以參照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未履行出資義務發生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轉讓方對受讓人未按時繳納出資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這種責任分配鼓勵轉讓方股東慎重選擇受讓方股東,進而督促股東誠信履行出資義務。 詳情請參閱第88條。
第四: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回購。
在加強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新修訂的《公司法》的一大亮點是增加了異議股東要求回購的權利。 即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合理**收購其股權。 詳情請參閱《公司法》第八十九條;
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公司股東與經理之間以及公司控股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 詳情請參閱《公司法》第189條、第192條;
五、召開股東大會的程式。
股東大會不是在你想的時候召開的。 此外,持股1%以上的股東也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應當載明明確的議程事項和具體決議。 股東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詳情請參閱《公司法》第115條。
也就是說,原來規定只有持股10%以上的股東才能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現在比例已經降低,持股1%的股東也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對中小股東來說意義重大。
當中小股東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了解以上內容,具體情況建議在做決定前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