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原告在行政訴訟中最大的優勢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據,使原告在原告之前了解本案行政機關的證據內容,有利於原告的預測、決策和針對性行動。 證據是案件的命脈,至於土地權屬確權行政訴訟中原告如何盤問被告及其第三人提供的證據,各有各的招數。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就證據的相關性、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強有力進行辯論。
證據的相關性是指證據與被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事實或法律聯絡,並且存在被證明的事實的可能;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該證據必須得到法律的允許,並可用於證明案件中需要證明的事實。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一是證據是否合法,是在行政行為之前還是之後,是如何取得的,二是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三是證據內容是否合法。 筆者處理此案的經驗如下:
首先,除了法官對證據的三性提出盤問意見的固定要求外,證據的價值,即證明力,也很重要,比如土地權確認的調查記錄,往往是最有意選擇的證人,不能從根本上否定三性, 因此,有必要掌握交叉詢問的證明力。對於盤問階段需要表達什麼,辯論階段應該分析什麼,也有充分的意見,這樣審判順利,法官不無聊,表達的節奏是一門藝術。
其次,證人的資格直接影響到證據的有效性。 在土地所有權確認案件中,大量事實最終是通過證人證言來判定的,部門內的證人包括出庭的證人和不出庭的證人,即口頭證據。 證人是否親自參與過土地的原審過程,如何知道案件情況,資訊是否受到外部干預,都直接關係到證言的資格和證明力,證言是否相互矛盾,真假邏輯是否一致,證言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符。 筆者曾問庭審中出庭的估價師,**安置方案為每平方公尺4926元,但估價結果為4200元,請他解釋。
三是對一組證據進行整體盤問和單獨盤問,對盤問意見和個別證據盤問意見要妥善處理。 被告提供的土地權屬調查筆錄等一套證據,調查了10多人,用來證明土地屬於村委會,如果不是村民團體,看似完整,但實際上,每塊都是分開的,證言是格式化的, 同樣的事情,內容也是一樣的;單獨盤問,有的人沒有參與土地的原始過程,有的人屬於**預備役晉公升人員,完全服從**安排。
四是書證與證人證言的關係。 土地所有權確認經常遇到合同合同、林權證書和早期銷售合同。 這個時候,重點就是我們的目標表達意見,最初把林證發給那群人,後來因為樹苗沒人管理,村委會投入實際管理,村委會發了合同。 目前,該合同不能用於反對森林權證。 還有一地兩證,是什麼原因,是重複還是部分重疊,然後是買賣合同歷史中的書面證據,以及證詞之間的一致性。
第五,把握單一舉證程式的合法性,進行盤問,找出否定的理由。 如調查人員的資格、調查的時間和地點、被調查者是如何產生的、調查方法是否誘導、調查內容是否客觀真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