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先生在某二線城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該房屋將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但直到現在(2024年3月),開發商仍未交付房屋。 齊先生問:“我可以拒絕接受開發商的逾期交貨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諮詢了廣西道森律師事務所的孟志奎律師。
孟律師表示,《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而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買方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損壞或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主體結構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達標而不能交付使用的, 房屋交付使用後發現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支援買方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第十三條規定,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對房屋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視為房屋的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損壞或滅失的風險由賣方在交付使用前承擔,交付後由買方承擔; 買受人收到出賣人的書面交貨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房屋損壞或滅失的風險應由買受人自書面交貨通知書中確定的交付和使用之日起自行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於上述法律依據,孟先生對開發商是否可以在截止日期後拒絕接受房屋的問題作了如下答覆: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方逾期可以拒絕接受房屋的,以買方協議為準。
2、如合同中無約定,收到房屋會給買方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鉅額費用且無法補救的,買方有權終止合同,拒絕接受房屋,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3、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此處約定的標準應高於法定標準,否則協議可能無效),可予以駁回。 法定交付條件有兩種:1、商品房未被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 2、商品房存在明顯的重大質量缺陷。 即使商品房已通過全面驗收並取得相關證明檔案,買方仍有權拒絕驗收房屋,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4、如開發商未通知或通知未送達,可以拒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