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夫妻倆買房後如何分割房子,男方父母出資,以男女雙方的名義登記? 法院綜合考慮了購房**的出資情況和雙方對房屋的出資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司法原則,裁定房屋歸男方所有,判定男方應給予女方30%的折扣。房子。
案例回顧]原告:女,1988年出生,被告:男,1985年出生,2011年1月登記結婚。2018年,因感情不和,法院裁定離婚,婚生子女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800元子女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歲,家庭住房的所有權未辦理。
2020年,該女子就房屋、家電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單獨提起訴訟,但該案判決不予支援房屋分割主張,因為雙方均未申請房屋價值評估,缺乏依據。
2022年10月,該女子再次起訴,繼續要求分割房屋並申請**評估。 根據法院委託的鑑定,涉案房屋市場價格在53萬元以上。
被告辯稱,涉案房屋是丈夫的父母於2014年購買的,並於2016年登記了財產登記。
被告提供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其父親於2014年向外人借款50萬元購買涉案房屋,被告多次償還債務。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購買的,男子的父母在購買時出資購買,但對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登記在原告和被告的名下, 並在此期間由雙方共同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父母出資為雙方婚後購房的,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本案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已約定,應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主張成立,應予支援。
法院綜合考慮了購房出資、雙方對房屋的出資、原告撫養的子女、原告需要購買另一套住房居住等因素,並按照兼顧子女權益的司法原則, 女方與無辜方,給予原告涉案房屋估價30元的折扣,即16萬元以上更為合適。
2023年3月6日,一審判決認定爭議房屋歸被告所有,原告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被告承擔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發生的全部稅費等費用。 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屋折價16萬餘元。 受理費和鑑定費由原告和被告平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