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把握實際控制人認定的審查動態,本文將結合相關案例對IPO審查中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進行解讀。
箱。
1. 廣告股票 (301181)。
發行人董事趙建明為趙琦之父,間接持有發行人102%的股份(廣告**控股發行人4。44%的股份),即與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的人。一、認定趙琦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依據
1)趙琦對發行人(大)大會股東具有決定性影響趙琦作為Advertised Limited的創始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直控制發行人51%以上的表決權,報告期內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控制發行人67%以上的表決權,......趙琦控制發行人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可對發行人股東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發行人歷屆股東(股東大會)決議均經有表決權的股東一致通過,不存在表決意見不一致的情況。 (2)趙琦對發行人董事會有重大影響,發行人現有董事七名,趙琦及趙琦控制的標榜網路提名了四名非獨立董事和一名獨立董事,趙琦對發行人董事的提名、任免具有重大影響。 發行人歷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均已獲得有表決權董事的一致通過,並無表決權意見不一致。 (3)趙琦對發行人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 自2009年以來,趙琦分別擔任發行人和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和董事會主席,是發行人領導的核心,掌控公司戰略方向,牽頭引入外部投資者, 並通過股權激勵和人才引進等方式不斷提公升發行人的研發實力和管理穩定性,對發行人的戰略及其發展方向、經營方針、投資計畫等具有決定性影響。 綜上所述,認定趙琦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符合公司客觀情況。 2、趙建明在發行人董事會的表決權與趙琦相同,不擔任發行人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不參與發行人的實際經營管理自2017年2月起,趙建明間接持有發行人102%的股份,持股比例較低。 Advertised**是趙建明與其近親共同控股的企業,其股權結構相對分散,趙建明在重大事項的決策中無法單獨控制Advertised**。 趙建明由趙琦提名,自2017年9月起擔任發行人董事。 趙建明以董事身份為依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出席董事會,行使董事權利,在歷次董事會會議上的表決意見與趙琦一致。 除上述職位外,趙建明未在發行人擔任任何其他職位,未從發行人領取報酬,亦未實際參與發行人的管理和運營。 綜上所述,趙建明並非發行人直接股東,其間接持股比例較低,其委任為發行人董事由趙琦提名,在股東會和董事會層面不能對發行人產生重大影響,且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在公司經營決策中不發揮重大作用,且未在充分合理的基礎上認定其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符合發行人的實際情況。根據上述案例,實際控制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發行人5%以上的股份或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並不一定導致上述人員構成發行人的共同實際控制人,此類情形僅是監管機構向發行相關中介機構明確提出的關鍵核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