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把握實際控制人認定的審查動態,本文將結合相關案例對IPO審查中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進行解讀。 1. 沒有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及其確定
箱。
1.聚泉光電(688391)。
1、公司內沒有實際控制人
1)公司股權結構分散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公司共有30名股東。其中,持股比例超過5%的公司有4家,最大股東聚泉香港持股22家65%,第二大股東高華投資持股1167%,第三大股東東山投資***持股1076%,第四大股東Torch Integration持有875%,沒有單一股東在持股比例上具有絕對優勢。 (2)公司單一股東不能控制股東大會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對會議作出決議,普通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過半數審議通過, 特別決議案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目前,公司沒有乙個單一股東持有超過30%的表決權,因此,任何單一股東都無法控制股東大會對股東大會決議的決定性影響。 截至本招股書簽署之日,公司股權結構相對分散,不存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也不存在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 2、公司實際控制人近三年未變動截至本招股書簽署之日,公司股東5%以上(總持股比例超過股份總數50%)股權比例的順序和結構三年來保持穩定,公司股權及控制權結構、管理層和主營業務三年未發生重大變化; 公司的股權和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同時,上述股東採取了有利於公司股權和控制權結構的穩定措施,如股權鎖定。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於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和管理團隊穩定性的要求,正常情況下,實際控制人可以控制發行人,確保發行人主營業務和管理團隊的穩定性。 但是,基於上述案例,實踐中也存在發行人沒有實際控制人的情形,即《**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所述的“發行人沒有公司控制權的實體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確定”。根據各交易所各板塊發布的《**上市規則》,“公司應當根據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及其推薦和提名主體的組成、以往決策的實際情況、一致行動協議或股東之間的協議,客觀、審慎、真實地確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 以及表決權安排等,無正當合理理由,不得認定為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沒有實際控制人“,但此類情況需要嚴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