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張靜答:不一定。 由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決定,如果法院認為追加中介人有利於澄清案件事實,可以追加中介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如果法院認為不需要額外的中間人,它可以決定是否在不增加中間人的情況下這樣做。 即使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也沒有必要。 在以下案件中,雖然合同由三方當事人簽訂,但法院仍認為訴訟不能再涉及中介人。
判決書摘錄: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二審需要處理的問題是,由於一審未增設中介公司,該程式是否違法。 首先,本案是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林買賣雙方是涉案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中間人是促成本案《買賣房屋合同》的中間人, 而林某買方和范某賣方分別形成了中間法律關係,不屬於本案必須處理的法律關係範圍,即不屬於本案必須共同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因此,一審不增加中間人並不違法。 至於林某買方認為中介公司對他實施了其他不誠信行為,導致其蒙受損失,應另尋法律途徑解決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