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數字技術的發展緊緊圍繞著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在各個層面,數字技術被積極用於提公升治理能力,“一網通”和“一網統治”產生了良好的示範效應,數字治理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科技賦能社會治理的同時,“數字痕跡”、“資料打孔”、“指尖閒置”等數字形式主義問題逐漸顯現,導致技術存在與效率退出的治理困境。 2023年12月,**網路安全和資訊委員會印發《關於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義”的若干意見》,為加強數位化應用規範化管理,推動數位化政務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指導。
技術賦能需要多重考慮因素。
技術賦能是指利用數字技術為乙個領域或行業賦能,使其具備更多能力和潛力,從而提高效率、改善治理並推動創新。 在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領域,主要體現在:一是治理的精細化。 龐大的人口規模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顯著特徵,這也意味著治理資訊極其複雜和豐富,借助各種數字終端進行資料採集,可以改變傳統的基於樣本的經驗和認知,提高治理的精細化水平。 二是服務的便利性。 數字技術的突出特點是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網際網絡+政務服務”在省時省力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效果。 第三,科學決策。 技術嵌入治理平台後,通過資訊開放、資料共享、組織互動,由“演算法”驅動複雜決策的科學水平,確保順利實施和高效治理。
然而,技術從來都只是一種工具,工具的設計、實施和應用是決定技術對社會治理影響的關鍵因素。 一方面,“技術疊加”並不等同於“技術應用”,技術和工具的主體是乙個重要因素。 數字技術作為一種嵌入式資源,在進入基層治理時,需要考慮其對治理主體和治理場景的適應性,以及這些新技術是否真的能在基層工作中得到很好的應用。 另一方面,“技術存在”並不等同於“治理存在”,確保數字治理的監管環境是乙個重要因素。 數字治理與其說是一種技術行為,不如說是一種治理行為,但在數字技術廣泛滲透到整個治理領域的背景下,在一定程度上帶來了“技術無所不能”的錯覺,社會治理的關注點逐漸轉移到了數字技術是否應用上,忽視了保障數字治理的制度規則的建立, 忽視了適宜社會環境的培養。
技術賦能應追求治理有效性。
科技賦能的價值目標是追求治理的有效性,確保社會治理穩定、有序、充滿活力,同時也將群眾的滿意度和有效性的意義作為衡量的重要依據。
技術賦能需要聚焦“大場景”的數位化。 數位化治理的關鍵是聚焦社會治理中的難點和阻塞問題,以群眾需求為主線,以“小切口”進入市場,帶動多主體參與、資料上通、跨層級協同保障,開展跨場景協同治理,打造符合群眾期待的“大場景”, 推動綜合場景改革,讓基層群眾在科技賦能上有更多的經驗和收穫。
技術賦能應適應當地數字能力。 科技賦能的社會治理不能片面強調數字技術的工具性,更重要的是要評估當地的數位化能力,以及數位化是否具有內生動力。 在承接和轉型過程中,要統籌當地經濟發展、人文環境、技術能力,將系統建設、運營生態、人才支撐相結合,通過可控的成本和適當的功能,適應與當地數位化能力相適應的技術手段。
技術賦能應側重於限制和邊界。
隨著社會數位化轉型的深入,技術賦能領域不斷拓展,科技賦能的邊界也在不斷拓展,但科技的拓展也可能給社會治理帶來挑戰。 技術賦能是指在充分發揮數字技術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明確其侷限性和邊界,最大限度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負面影響,重點關注幾個關係。
處理技術與治理之間的關係。 技術和工具的選擇與社會治理場景息息相關,技術與治理的適配是技術賦能的前提。 一方面,技術工具是“針對”治理事務或場景的。 如果出現“定位不準確”的問題,技術就會脫離現實,不利於治理效率的提公升。 另一方面,治理的概念“指導”技術工具的應用。 數位化不是簡單的應用堆積,而是需求驅動的變革,是模型流程、體驗邏輯、風險管理等的革命性轉變,在這個過程中,技術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相關治理主體需要找到改變制度和機制的方法。
處理需求與效率之間的關係。 技術賦能的有效性可以從兩個維度來評估:情景需求和結果效益。 如果治理場景需要數字技術,那麼數字技術最終會帶來更好的治理效益。 或者說,數字技術在治理場景中是不請自來的,已經產生了很大的效果,這正是我們需要的。 如果治理方案需要數字賦能,但它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效益,它就失去了其重要功能。 如果治理場景不需要數字技術,不會產生太大的效益,但應用了數字技術,這使得數字技術成為一種裝飾。 在協調需求與效率的關係時,要避免走向技術治理的對立面。
處理領導與參與之間的關係。 數字治理不僅是治理主體的責任,更需要社會主體的共同參與,沒有群眾這個重要的治理主體,數字治理的有效性就無法得到充分發揮。 加強數字治理需求側挖掘,調研鄉鎮、社群等基層單位需求,從解決群眾“急、困、渴”問題入手,提供數字治理的方法和手段,注重公眾參與和透明度,建立公開的溝通機制,吸收基層幹部群眾意見, 並不斷調整、優化、補充和改進。要吸收社會多方力量的參與,不僅要作為數字治理的提供者,更要作為治理服務的整合者和數字社會的服務提供者,創新數字治理供給側改革,充分挖掘社會優秀資源,充分調動社會潛在力量, 將其引入數字治理,不斷豐富數字治理參與的力量。
處理效率與規模之間的關係。 數字治理不僅要著眼於發展動能,更要提公升政務服務效率、城市執行效率、社會治理效率。 還要關注群眾的感受,把握各項服務治理的規模,實現包容包容的發展。 一方面,推動數位化治理,順應社會共同需求。 充分利用資料分析和智慧型技術,細化共性需求的特點,快速響應,快速部署。 同時,加強跨部門協作和資訊共享,不斷評估和調整治理策略,確保策略的科學準確性。 另一方面,它以個人需求為導向,實現包容性發展。 建立包容性的數字基礎設施,確保更廣泛地獲取數字服務和資訊。 同時,它有助於提公升他們的數字技能,確保他們參與數字程序並分享發展成果,彌合數字鴻溝,促進社會公平和包容性發展。
*:學習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