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
婚姻財產制度是規管婚姻財產關係及相關事宜的法律制度。 包括夫妻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所有權、管理、使用、收入和處分; 解決婚姻債務和共同生活費用負擔; 婚姻終止時婚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 在這裡,筆者主要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原則。
1. 夫妻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應當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我國的婚姻財產制度實行共同所有制,原則上夫妻雙方不考慮對財產的貢獻大小或存在或收入水平,雙方享有共同財產的同等處分權。
根據《民法典》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種)。工資、獎金服務報酬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勞務報酬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獎金、福利等。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和投資。
三)。智財權收益
智財權收入,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示取得的財產收入,包括著作權、商標權、發明創造等智財權收入。 智財權收入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三個特點:一是必須取得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智財權收入;第二,收入必須是實際獲得的或已經明確可以實現的; 第三,收入必須是財產收入。
四)。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因繼承和接受禮物而獲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終止前沒有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該財產僅屬於一方,則該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如果父親的父親在生前留下遺囑,約定他死後留下的財產將只歸男方所有,那麼這部分財產就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有權益。
五)。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f)。養老保險破產重整賠償
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賠償金。
vii)。部分復員費用或自僱費
軍人復員津貼、自營職業津貼等一次性費用,夫妻婚姻關係年數乘以年平均數,所得金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年平均數是指在特定時期內支付給軍事人員的上述費用總額。 具體服役年限是70歲的平均預期壽命與入伍時軍人的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
例如,一名軍人18歲入伍,退役後領取13萬元的安置費,婚姻關係持續了6年。 那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應該是130,000*6年(70年-18年)=150,000元。 剩餘 11 件5萬元是軍人的個人財產。
二)。一面個人財產生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具有強烈個人排他性或者不能被他人使用的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一種)。個人擁有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權
它包括婚前的個人勞動收入,作為禮物、繼承或遺贈而獲得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為結婚目的而獲得的財產。
二)。各具特色的日常用品
如個人服裝、殘疾人輪椅、拐杖等。
三)。婚後,配偶一方具有個人性質的福利、福利財產、人壽保險費和殘疾補償費人身傷害賠款等
比如復員軍人從軍隊帶回來的醫療補助和回鄉生產的補助,以及一方婚後在社會貢獻中獲得的榮譽獎和獎金。
四)。婚後,配偶一方繼承、接受禮物和遺贈顯然是孤獨的獲得的財產或財產權。
三)。夫妻財產協議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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