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許多人忽視的保險政策。 如果你有離職的想法,你必須弄清楚這個保險以避免損失。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先決條件是非自願失業。
非自願失業,即非因個人原因辭職,沒有資格獲得失業救濟金。
如果你因為單位表現不佳而有離職的想法,你自己寫辭職報告,你肯定拿不到失業救濟金。
如果雇主解雇您,或者合同到期,您可以出於這兩個原因獲得失業保險。
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要把這兩個理由寫在你離職的原因上,即裁員或合同到期。
離開前與單位好好溝通,雙方會好好協商,單位願意在減免原因上寫上能夠拿到失業保險的兩個理由。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一定的條件。
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和申請人在失業前已繳納一年失業保險費。 如果您繳納失業保險金不到一年,您將不會收到失業保險金。
2.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或未經本人自願中斷就業的,將被解雇或合同期滿。
3、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要求。 如果雇主在您的考試理由上說明其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您還需要在失業保險部門註冊。 失業保險金只發放給願意求職並接受過再就業培訓的失業人員。
單次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這意味著失業不限於終身24個月。
再次找到工作並再次參加保險,再次失業並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失業保險金。
如果您上次能夠獲得 24 個月,但只有 12 個月,您將被重新雇用。
剩餘的 12 個月也可以新增到下一次失業中。
領取失業救濟金也有時間限制,即您支付的時間越長,您享受的時間就越長。
失業前,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納時間:
1.如果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長達 12 個月但少於 5 年,您最多可以有一年的時間找到工作。
2.如果累計繳費年限為5年但不足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繳納5年後可領取一年半的失業救濟金,這也是非常可觀的。
3.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年。
而且現在失業救濟金也很高,和最低工資差不多。 我們這邊的最低工資是每月2060元。
領取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也值4萬或5萬元,失業期間還要繳納醫療保險,這樣就不用自己繳納醫療保險了,省下一筆費用。
失業期間找到工作並重新就業的,應主動通知社保機構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欺詐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將承擔法律責任。
領取失業救濟金只是找工作的過渡,幫你度過暫時的經濟困難,給你找工作留出一些緩衝,不能為了領取失業救濟金而領取失業救濟金。
此外,一般企業不歡迎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因為他們認為這樣的人不穩定。
而且公司一般不會讓員工輕易獲得失業保險。
因為有的員工拿到了失業保險,其他員工也會效仿,影響了公司員工的穩定性。
而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太多,社保部門會認為企業人員穩定性太差,會影響企業獲得穩定的工作補貼。
在一些地方,退還穩定崗位補貼的條件是企業裁員率不能超過參保人員的20%,這也說明失業保險不要求企業繳納一分錢,但企業不希望員工領取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