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案二審刑事判決的部分內容在微博上發布,在法界和社會上引起軒然。 根據2012號案的一、二審判決截圖,一名無證行醫人員多次上門看病、打針,因協助組織**罪被兩級法院定罪判刑。 微博發布者認為,這顯然是一種“中立的幫助行為”,本質上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但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明知他人開休閒店,控制婦女外出看病,老闆不便控制局面,但仍聽從主辦方的指示和安排,多次無證探訪這些婦女看病、打針, 在組織**活動中起輔助作用,構成協助組織罪,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千元。
一審判決後,被判刑的被告人認罪認罰,不上訴,可以同案其他被告人一起上訴。 根據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二審法院也應當對整個案件進行審查的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在庭審中認定,被告人接受指示,對被控制的**婦女進行探訪看病,並協助他人順利組織**, 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罪,原審法院定罪正確,量刑適當。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關犯罪的司法解釋僅在2017年作出規定),為組織**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法律規定賦予司法人員“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行為”的自由裁量權。 應如何使用這種自由裁量權? 難道所有為犯罪組織和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的人都是“協助”或“輔助”,並將被指控犯有這一罪行嗎? 比如,如果你只是在**場所從事打掃衛生、收銀、保安等工作,沒有直接參與招聘和運輸或擔任保鏢管理賬戶,會不會被認定為協助組織罪? 從判決書中認定的內容來看,無證執業者並非“休閒店”的常駐者,而是長期無證執業者,只以營利為目的去門診治病,可能客觀上向**組織提供幫助,也明知自己從事違法活動而不舉報, 但正如網友所問,明知對方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作為無證行醫,是該治療,還是拒絕**?有必要在乙個地方懲罰所有幫助罪犯的人嗎? 如果我們把他們都抓起來,會不會?..打擊犯罪的範圍擴大?司法裁判要有解決糾紛、實現公正的能力,既要有打擊犯罪的意圖,又要有維權、懲惡促善的另一面。 這就要求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不應侷限於當事人暫時接受判決、認罪認罰,而需要以對法律負責、對社會負責的認識,向社會輸出正義的理念。
如“法院認定無罪:被告人認罪認罰,律師辯護,檢察院建議量刑”(點選藍字閱讀),雖然被告人對檢察院起訴書的事實、指控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辯護律師也沒有異議, 法官依法分析告知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本案的開採廢石無需採礦許可證即可開採。《刑法》規定的非法採礦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採礦,該案被果斷宣告無罪。這樣的判斷,只有通過司法判斷,向社會宣告什麼行為是對的,什麼行為是錯的,向公眾發揮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的途徑。 還應注意的是,正如《刑法》第358條對協助組織**罪作出規定一樣,許多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都採用了“其他”和“等”的模糊和包羅永珍的規定,目的是避免法律過於僵化造成的滯後和限制,為違法犯罪人員創造容易規避的機會。
底線是,我們不能超越公眾的基本常識,否則一旦判斷流向社會,就很容易引起軒然。 具體說來法律不是強加於人,司法機關應該尊重公眾的樸素、相對穩定和道德的感情。 法官不僅要從法律條款的表面理解法律,更要理解法律條款背後的價值取向。 另一方面,由於法律條文的不完善和法律的漏洞不可避免,法官必須掌握社會風俗、交易慣例、公序良俗,甚至掌握某一方面的技術知識,才能真正做到“無畏審判”。 (此觀點來自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上海法院審判業務專家習建林的《關於法官運用司法方法的思考》一文)。
在刑法中協助犯罪,機械適用法律中若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行為”的,按照將上門醫療人員納入本範圍的理解,“休閒店”內的保潔人員、炊事人員、送餐人員、裝潢人員、送餐人員甚至違法犯罪人員的親友都可以納入刑事打擊的範圍。事實上,這些人,包括那些在家提供醫療的人,即使他們知道對方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他們都會收取提供服務的費用。 誰聽說過,在提供這些服務之前,您必須在決定是否提供這些服務之前詢問此人的職業? 如果把這些人納入刑法的範圍,顯然就超出了任何人都不能生活在真空中、社會無處不在的基本常識,不符合“正確適用法律、懲治罪犯、確保無辜人民不受刑事起訴”的立法宗旨。
隨著網際網絡的發展,近年來掀起一波波誇張的熱門司法案件,包括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的啟動,都是由於司法裁判的片面機械適用造成的,這超越了公眾和普通網民的社會常識。
正如我之前所寫的,一位資深法官曾經告訴閆玉軍,每次遇到無法判決的案件判決,他都會向沒有學過法律知識的家人或朋友隱瞞案件當事人的名字和相互矛盾的法律意見,聽取他們的意見, 這往往會產生突然敞開心扉,避免自己犯錯的效果。事實上,這種裁判思維意味著法官在裁判過程中克服了自己簡單的法律思維,傾聽了公眾的基本常識。
注:本文為“Smoke Grammar Explanation”Legal Gas Station原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