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秀在《瀧岡表》中寫道,“想活卻活不了,那麼死者我就沒有恨”,這句話在當代語境下應該是指少殺慎殺的犯罪政策,其背後是永不懷疑犯罪的基本原則。 無疑罪不是審判實踐中的抽象原則,而是以證據裁判規則為基礎的。 具體而言,從單件證據的審查和判斷來看,判決所依據的關鍵證據必須合法、真實、相關,否則案件的關鍵事實將存疑。 如果辦案機關能夠嚴格審查單件證據的三種性質,特別是供述的合法性,那麼冤假錯案的發生將大大減少; 從整個案件的綜合證據來看,本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證實的,應當堅持有罪沒有疑問。
確鑿證據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證據分析鑑定的主要模式,它要求至少有兩條或兩條以上的證據來確定案件事實,並且證據的內容方向一致,消除了它們之間的矛盾和矛盾,從而形成了穩定可靠的證據結構。 確證規則的適用是以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的獨立性為前提的,但目前確證規則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法官以證據相互印證為由駁回了辯護人關於排除不遵守的申請; 表明實質重程式的弊病依然存在,刑訊逼供的土壤依然存在;其次,對確證規則的機械理解和應用片面重視證據的數量優勢,而忽視了證據的質量要求。 特別是當有罪證據數量佔主導地位,無罪證據處於劣勢時,缺乏常識意識和對證據的常識綜合判斷,只進行簡單的定量比較。 如果確證規則的適用不準確,就可能陷入迴圈解釋,從而忽略了對個別證據的審查。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對趙志巨集案判處死刑,但未確認其四項犯罪事實,因為“趙志巨集自願供述四項罪行,供述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犯罪方式等均能與現場勘查筆錄、驗屍意見等證據不同程度地印證; 但趙志巨集的供詞與其他證據之間也存在許多不一致之處。在一些重要情況下,他的供詞與其他證據之間仍然存在莫名其妙的矛盾。 這是對嚴格適用確證規則的重申。 從排除合理懷疑的角度來看,如果法官無法形成內心的信念,他應該堅持認為沒有有罪的疑問。 在有些案件中,即使整個案件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也不能排除案件存在其他可能性,而確證證明是對案件證明制度的積極正向建構,而使用排除合理懷疑的方法,就是對整個案件中證據的矛盾和疑點進行核實和核實, 它是對整個案件證明系統的否定和否定的解構。
目前,許多冤假錯案的平反,都是因為“歸死者”或“抓獲真兇”;這時,拖延的正義是建立在被冤枉者的血淚之上的,冤枉、冤假錯案的起因往往不是法律的適用, 而是對證據的審查。《史記:官傳》中記載了李黎劍的故事:李黎說:“有法,丟刑就罰,死而死。大眾認為大臣們可以聽到最輕微的懷疑,所以是合理的。 如果你聽說謀殺,你就。 所以他沒有被命令,而是用劍死了。 這種犯錯、一刀奪青的做法雖然不值得提倡,但這種謹慎謹慎的精神還是值得效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