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一度被視為刑事證據體系中的“證據王”,無論刑法如何糾正“供述至上”,被告人的供述在發現案情、定罪和量刑方面始終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偵查人員力爭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甚至有一系列的“偵查策略”,有些策略會徘徊在法律和道德的邊緣,必須認真對待,不能以犧牲程式正義為代價來獲得實質正義。
辯護人認為,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審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應當強調以下內容:
1. 審訊物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期間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對訊問物件的資格和人數的要求是訊問物件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訊問物件必須是取得執法證件的人民警察,輔警不能成為訊問物件,否則涉嫌違反程式。 民警、輔警訊問犯罪嫌疑人,相當於民警訊問,主體和人數不合法。 辯護人在審查訊問筆錄時,必須核對訊問人的身份,在訊問開始時,訊問人還應當表明自己的身份並出示證件,否則程式違法,公安機關必須作出合理解釋,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可以試圖排除非法證據。
2. 審訊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後24小時內送交看守所,羈押將按照體格檢查、監控等各項規範程式進行,以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益。 在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型別的訊問地點:一是在犯罪現場進行訊問,此時在逮捕現場立即進行訊問,以逮捕犯罪嫌疑人,避免證據被銷毀; 二是犯罪嫌疑人羈押後、送看守所前,一般在公安機關辦案中心進行訊問; 三是看守所審訊; 第四,當嫌疑人受傷或生病時,在醫院進行審訊。 在第一、第二種情況下,由於在看守所外進行訊問,可能存在非法取證的可能; 送入看守所後,只能根據身體狀況進行看守所外訊問,以辨認現場、查獲贓物等原因不能在看守所外進行訊問。 按照居住與訊問分離的原則,訊問應當在公安機關辦案中心進行,防止訊問場所被變相用作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 根據《關於預防冤假錯案的意見》,在指定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在外。 這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此時需要注意訊問地點。
3. 審訊時間
至於審訊時間,《刑法》沒有規定具體的審訊時間,也禁止夜間審訊,但《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和傳喚的規定保證了犯罪嫌疑人的必要飲食和休息。 2013年《關於預防冤假錯案的意見》規定,不應進行疲勞審訊,但對疲勞審訊的標準沒有統一的標準,有的認為審訊應連續進行8小時,有的認為審訊應連續進行12小時, 還有人認為夜間審訊構成疲勞審訊等。 當發現這種情況時,辯護律師應大膽申請訊問疑似疲勞的訊問,應予排除。 辯護律師**也以審訊疲勞為由,十幾次成功排除了被告的筆錄。 訊問時間不僅是證據合法性的重要線索,通過將被告人的訊問記錄時間與證人和被害人記錄的時間進行比較,我們可以大致比較是否存在誘發或欺詐供述,在比較物證和書證的時間時, 我們可以粗略地比較一下“先供後證”或“先證後供”等,同時,也可能同時出現同一審訊者在不同地點的訊問問題,還有三四個小時的訊問時間,如果只有兩頁的訊問筆錄, 然後這麼長的時間。是否存在遺漏或不實記錄,是否存在“思想教育”的非法取證行為;半小時內記錄五六頁的提問,審訊人員是否提前列印筆錄讓嫌疑人簽字等;
四、訊問權的保障
訊問權的保護也可以作為訊問合法性的保證,上述訊問的時間、地點都算是維權,但這僅指訊問時是否需要輔助人員在場,如訊問聾啞人或不懂當地通用語言的人, 並應有相應的輔助人員在場;訊問未成年人時,應有法人在場等; 同時,在第一次訊問中,也應告知被告人其權利和義務。
5. 審訊方法
審訊時,應分別審訊,防止串通; 審訊中,不得以刑訊逼供、凍死、餓死、曬曬、烤、勞等非法方式獲取證據,不得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進行訊問。 公然酷刑的使用已大大減少,但仍然不能掉以輕心; 隱蔽酷刑可能繼續廣泛存在。 此時,在檢視筆錄並與嫌疑人會面時,應與嫌疑人仔細核實整個審訊過程。 至於威脅、引誘、欺騙等,他們仍然處於調查策略混亂的狀態,常見的威脅包括“如果你不認罪,就逮捕你的愛人”和“如果你不認罪,就去學校找你正在上高中的兒子”; 常見的誘惑包括“只要你認罪,你就可以取保候審”、“你說了就可以回家”等; 常見的欺騙包括“你還是不承認,你的同夥已經承認了”、“當時有人看到了,已經認出了你”等等。 偵查策略對於打擊犯罪確實是必要的,但必須規範,特別是明顯給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造成精神痛苦的證據收集方法,應該被禁止,並且應該排除他們的嘴巴。
除上述方面外,還需要看筆錄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簽名,是否經過犯罪嫌疑人的確認,開始時間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筆錄是否與筆錄正反面高度一致,是否有供述被撤回的情況; 是否全部移送,訊問人員是否簽字,供詞是否與案件中其他證據相印,等等。乙個好的律師要認真學習理論,這樣才能有戰略高度,尤其是在討論疑難案件時,才會領先一步; 要認真研究法律法規,這樣才有道理,法律對律師才是最好的; 要認真研究經典案例,這樣才能發現控告和審判的思想,知己知己; 要親自辦理大量案件,積累實務經驗,好律師與案件一起醞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