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考對“事實”的“基於事實”的看法。
陳詞濫調講述了法律的真相:
如何理解和理解“基於事實”這句話?
學法人,用法人,都知道這句話。
這句話似乎過於簡單和平淡。
不過,這句話其實是商方在訴訟中的利劍,毫不誇張地說,這句話堪稱勝訴的基石。
不管是法官,不管是律師,誰深刻理解這句話,誰理解這句話,誰理解這句話,辦案就很有可能順利,當事人絕不會陷入不必要的折騰和重複。
在實踐之初,當我不理解法律的深層含義時,我曾得意地將“基於事實”解釋為“基於證據”,認為自己已經抓住了本質,特別注重證據的作用,並將證據提公升到難以理解的程度。
帶來改進和便利。
最近,看到乙個有效的判斷,讓我對這句話有了新的深刻理解:
當然,如果對證據的解釋不符合“事實”,證據是很重要的。
除了實際的業務流程外,還要解釋“證據”。
他們甚至試圖用證據來構建“事實”
如果“事實”與“事實”完全相反,“證據”就完全錯誤,“證據”就會偏離“事實”,就很難贏得別人的信任,難以說服審判者,結果自然是訴訟主張難以支援。
面對案件,我們需要謹慎、謙虛,深入一線,徹底了解實際操作流程,透徹了解實際流程,然後著力在實際業務運營流程上蒐集能夠真實反映實際操作的證據,最終呈現真實事實,證據的使用和解釋才能具有可信度。
面對案件,不要想當然,草率判斷;
面對事實,要對實際操作過程有深入的了解;
在證據面前,我們不應該自以為是,脫離對事實的解釋;
在取證階段,客觀事實就是原因,證據就是結果,證據是以事實為依據,圍繞事實來收集證據,以事實為依據進行“取證”,所獲得的證據能夠盡可能地反映事實的真實性。
在盤問階段,證據是原因,法律事實是結果,以事實為基礎,圍繞事實進行解釋,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盤問”,對被解釋的事實進行解釋,以接近事實的可信真相。
對客觀事實一無所知,無法獲得真實證據;
脫離客觀事實,難以解釋證據的可信度;
從客觀事實,到法律事實;
只有一種“真理”才能贏得“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