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亞東,顧問,北京普然律師事務所。
作者:彭然清,法學碩士,北京普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隨著體育產業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未成年運動員參加各種體育賽事。 然而,由於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何確定未成年運動員與招募單位的僱傭關係成為備受關注的問題。 本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第三起體育糾紛典型民事案件:未成年運動員勞動關係認定案——小磊與大地體育公司合同糾紛案[1],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案例簡介
小磊的父親(未滿16周歲)代為與大地體育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小磊成為大地體育公司的撞球合同球員,大地體育公司承擔小磊在訓練基地的教育培訓、比賽交通等費用和運動器材; 小磊不得與其他公司和團體簽訂類似合同,所有賽事和活動必須由大地體育公司安排,並佩戴大地體育公司提供的指定產品標識、使用球桿等產品,雙方將佔獎金的50%,違約的將退還所有費用。 後來,大地體育公司終止了與訓練基地外地人的投資合作協議,小磊沒有參加公司安排的任何訓練和比賽活動。 小雷以無法享受訓練、大地體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並要求大地體育支付違約金。 大地體育公司以小磊未經同意擅自離開,先違約為由,反訴,判令小磊退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並平均分配小磊參加比賽所獲得的獎金。
2. 法院的意見
肖磊簽約時未滿16歲,符合體育單位招募的資格。 大地體育公司作為招聘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小磊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小磊與大地體育公司簽訂的合同性質和履行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組織、從屬和補償條件,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 本案不是合同糾紛,而是勞動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3. 律師審查
確定未成年運動員與招募單位的勞動關係,需要充分考慮其特殊性和法律規定。 在我國,與未成年人勞動關係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這些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人勞動權益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司法實踐中對少年運動員僱傭關係的具體認定需要考慮若干因素。 用人單位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必須具有人身從屬、經濟從屬等勞動關係特徵。 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可以參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工人提供的勞動力是雇主業務的乙個組成部分。 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未成年運動員與招募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資事實和從屬特徵進行實質性審查,有利於充分保障未成年運動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產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