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離婚的三大救濟制度之一,《民法典》第1088條明確規定了離婚的經濟補償,即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給予賠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對本條作了修改,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適用於約定財產制度的規定,擴大了經濟補償的範圍,使法定財產制度和約定財產制度同等適用。
在對本條的理解和適用中,明確了本條的適用條件是:1.不論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型別如何,均應適用; 2、經濟補償的前提是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 3.經濟賠償需要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4. 離婚時必須提出經濟補償。
由於本文中的“承擔家庭義務的前提”難以量化,雖然有必要分析夫妻一方在提出離婚經濟補償時會得到司法實踐支援的情形,但通過檢索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有益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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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某、董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法院判決,以董某婚後服兵役8年,高某某生育撫養兩個孩子為依據,判定支付家務賠償金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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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江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雙方的離婚協議規定:“丈夫應向女方支付家務勞動補償金1萬元,自離婚之日起18個月內支付”。 法院確認了離婚協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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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某某1與劉某某2離婚後發生財產糾紛案。
本案中,劉某某1因身體殘疾無法獨立生活,由某2照顧了十年,在此期間,某承擔了較多義務,應賠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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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某1與邱某某的離婚糾紛
本案中,李某1一直在事業單位工作,收入相對穩定,邱某沒有工作,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用在了家務上,法院綜合考慮了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長、邱某為承擔家庭義務而投入的時間和精力, 李某的支付能力、邱某承擔更多家務勞動所付出的個人成長機會成本等因素,決定責令某一次性支付邱某某2萬元的離婚經濟援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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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某某1與孫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中,雙方已登記結婚20多年,王某1在2021年離職前一直駐紮在國外,忽視了照顧孩子、老人和家人。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決定定為6萬元。
從上述司法裁判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除了雙方約定外,“承擔家庭義務”的前提主要從配偶一方的工作、身體狀況、收入、結婚時間等因素進行量化。
對於離婚糾紛中的夫妻,筆者建議及時整理證據,主張權利。 畢竟,法律並不保護臥鋪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