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2月14日
承認“妾”的存在。
1912年12月14日,中華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了一項條例。 該條例稱為《暫行新刑法補充條例》,是北洋**4月30日頒布的《暫行新刑法》的又一補充,其中第十二條引起了不少人的關注:
《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妻子為妾,第二百八十九條將已婚婦女稱為妾。 ”
關於本條的解釋,大理院(**中期後改為“最高法院”)的解釋是:
任何具有作為家庭成員永久同居含義的人,以及與父母有類似夫妻關係的人都可以成立。 法律不限制手段。 ”
如果用外行的話來說,那就是:
與此前頒布的《新刑暫法》相比,此次修訂明確承認了“妾”的存在,進一步提高了“妾”在家庭中的地位。
為什麼自稱“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制”的***,一直想談“妾”,甚至回頭?
這還要從中國“嬪妃”的歷史說起。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可以理解為“雙軌制”
乙個走在正確的軌道上,即“一夫一妻制”,另乙個走在支線上,與前者相輔相成,即“一夫一妻制和多邊形妾”。
“嬪妃”二字出現在商代的甲骨文銘文中。
在甲骨文中,“妃”字來源於“女”的“辛”,“女”不言而喻,“辛”的意思是“刑具”。 因此,根據郭沫若的《甲骨文研究》,“妃”字首指“**”。 後來,它也被用作女性對自己的卑微稱呼,例如“妾心......”
至於“妾”何時演變成相對於“正妻”的“側室”的意思,確切的日期已經不詳,根據《禮經:都義》的記載,至少在周時期,“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就形成了:
這句話至少傳達了三個含義:
首先,天子可以有很多妻子; 第二,天子的妻子被劃分為不同的層次; 第三,妻子的數量因行政級別而異。
春秋戰國時期,禮儀崩潰,權貴的王爺也管不了那麼多規矩,據《官子小匡》記載,齊襄王已經是“九妃六妃,千陳嬪妃”。
皇帝這樣做,下面的人自然願意效仿。 至此,“妾”已經成為一種習俗。
“妾妾”這件事背後的原因,其實並不難概括。
第乙個原因自然是“男性權力”。
乙個男人佔據了兩個、兩個以上甚至大量的女人,然後不得不按照男人規定的社會制度和道德體系對她們進行分層、管理甚至奴役,這本身就是籠罩在男性權力意識中的性別歧視,“妻妾”也成為男性地位和男性權力的標誌。
在這方面,歷朝皇帝最為明顯。
自秦朝以來,皇帝的“後宮美人”數量急劇增加,漢元帝的後宮有3000人,隋煬帝的後宮有10000多人,唐玄宗李隆基的後宮有4萬多人——基於李隆基能活到100歲的事實(事實上, 他活到了77歲)。
李隆基和楊貴妃在電影《妖貓傳》中。縱觀整個社會,從朝廷到百姓,很多經歷過“無才就是德”“三有德”的教育壓迫的古代女性,也都服從了“依男”的觀念,尤其是很多沒有生存能力的窮婆,往往把當“妾”當成可以接受的出路。
第二個原因是儒家對生育崇拜的“孝道”。
除了放縱享受的一面,在“妾”的習俗背後還有“代代相傳”的內在觀念,尤其是儒家文化“三不孝,無後人大”的強大推動力。 這在精英和普通民眾中都很明顯。
到了元明時期,“妾”的習俗已經成為一種合法化的制度,並得到政府的承認。 《大明法》明確規定:
如果乙個男人年滿四十歲,沒有孩子,他可以納妾。 ”
而這個“兒子”往往不是指孩子,而只是指“兒子”,這也為“妾”提供了更多的理由。
海瑞等清朝官員一生娶過三個妻子,至少收了兩個妾室。 娶了妻子徐,為海瑞生了兩個女兒後離婚,後來又娶了二任妻子潘,進門不到乙個月就被趕出去了; 然後娶了第三任妻子王,並育有兩個兒子,乙個是海中拓,乙個是海中梁,兩人都英年早逝,王因病去世,在她死前十一天,韓貴妃上吊自殺。
海瑞七十歲後,娶了邱妃,生了乙個兒子,但不久後也去世了。
海瑞被解雇是有名的,但“海瑞的妃子”的故事卻不是很火爆,至於妃子的原因和目的,後世各有看法。
《明朝1566》中的海瑞形象。當然,“繼承”既可以是“納妾”的理由,有時也可以是障礙。
唐朝是一代名臣方玄陵,一夫一妻制,從不納妾。 方玄靈是不是分心了? 其實不然,但他的妻子陸堅決不容許。 這件事情一度驚動了唐太宗,太宗親自出面勸說陸家,但陸家寧願死也不聽話。
這件事的背後當然有方玄靈對妻子的恐懼,但還有乙個不容忽視的原因:
陸家一共為方玄齡生了四子兩女,可謂兒孫滿屋子。 “妾”也要講基本法,而方玄靈妾的根本理由是欠缺的,自然也矮了不少。
當然,中國人“妾”的兩大原因綜合結合起來,也可以看出:
歷朝“嬪妃”的地位都不高。
《禮經》中有這樣一句話:
雇用你,你就做妻子,跑了,你就做妾。 ”
明傳媒娶妻,私奔只能算是納妾,這大概是比較早的“納妾”定性。
隨著時間的演變,“妾”的地位其實已經下降了,這從這個群體的昵稱中可以看出。
在早期,嬪妃也被稱為“妾”(媵,指與妻子結婚的人,其地位本來高於妾),然後稱為“姬”,“姬”是周王朝的姓氏,也指“美女”的意思,然後有“如夫人”的稱號, 至少有乙個詞“夫人”。
秦朝以後,“妾”之風盛行,“妾”的地位慢慢“降格”,漢末南北朝,“嬪妃”被稱為“小妾”、“妾”、“別室”、“側室”、“別室”、“小星”等,而在唐代,她們也被稱為“少妻”, “側妻”、“小婦人”,宋代稱“只侯”、“左右人”、“平床”、“近”,清朝曾稱“姑姑”和“姑姑”。
而在後來的民間,他們懶得叫那麼多名字,統稱為“小老婆”。
清朝豪門的嬪妃在家庭地位上,“妾”明顯不如“妻子”,實際上她的地位可能只比奴隸高一點。 這一點也可以從當時的一些**中看出。 比如《紅樓夢》中的趙姨,她是賈錚的側室,賈歡和檀春的親生母親,卻在賈錚府裡沒有地位。 檀春雖然是賈錚的女兒,但因為是趙姨所生,所以她不是“妾”而是“妾”,所以她寧願討好主家的王夫人,在某些方面也不想和親生母親走得更近。
在家庭財產繼承方面,妾和妾之間也有很大的區別。 妾(尤其是嫡長子)有資格繼承爵位和爵位,參加甚至主持祭祀儀式,而妾則完全沒有資格。 在財產方面,妾室基本不可以參與家庭財產的分割,但這種情況從宋代開始發生了變化,嬪妃也可以得到一小部分財產,可能是因為妾室的情況太普遍,不允許妾室參與家庭財產的分割和繼承, 這將引起許多社會問題。
跳出“家”的圈子,“妃”的地位就更低了。
唐朝“安石之亂”,張勛率民保衛綏陽的故事是眾所周知的,但其中有乙個細節讓人無時無刻不在流連忘返,據《舊唐書》記載,綏陽城糧食用完時,荀乃出妾出來,殺了三軍大軍宴侍軍。”
這一舉動在當時看來是正直的凌然,甚至讓人感動,但從現在來看,簡直是毛骨悚然:沒東西吃,就把自己的小妾抓起來殺了給大家吃。 這也反映了當時“妾”的社會地位。
從歷朝歷代法律的制定來看,“妃妾”的地位也一目了然。
《唐法》明確規定,丈夫毆打妻子罪從輕(相對於妻子毆打丈夫),妻子毆打妾室的刑罰等同於丈夫毆打妻子。
雖然明朝在法律上肯定了“嬪妃”的合法性,但《大明法》明確規定:
如果丈夫毆打妻子,如果他被殺,他將被絞死; 丈夫毆打小妾,若是被殺,只判處百杖流放三年。
妻妾的地位一目了然。
但有意思的是,妾妾的地位雖然不高,但娶妾的成本其實並不低。
這也是古代不是人人都能“妾”的重要原因。
成語“齊人的福”本來是定義“妻妾幸福生活”的意思,但這個典故來自“齊人有妻妾”中的“孟子”,意思是這個有妻妾的齊人其實每天一大早就去墓地吃別人的供品, 然後滿嘴油回來,說政要請他吃飯。
雖然這是孟子為了不擇手段地追求榮華富財而編纂的諷刺寓言,但也可以看出,養妻納妾,人生的壓力不小。
唐代大作家劉玉璽被降為蘇州荊棘史,並參加了乙個姓司空李的宴會(據說這位司空就是寫了名文《慈悲農》的李氏紳士,但有爭議),宴會期間,李司空請歌手來幫忙玩, 有一位色彩和藝術都不錯的歌手姬,劉玉璽立即寫了一首詩《送給李思空的禮物》:
高毛雲鬠宮如妝,春風如杜薇娘之歌。 閒著沒事,斷絕蘇州歷史,是司空見慣的。 ”
這首詩除了留下了成語“司空見慣”之外,還為後來的漢語教學留下了乙個中心思想:
劉玉璽對宴會的奢華感到不滿,感嘆百姓還活在水火中,通過這首詩表達了對李司空的譴責和告誡。
但這個故事的結尾有乙個邏輯是繞不開的:李思空見劉玉汐那麼喜歡這個歌手,就給他送了個妾,柳玉汐也開心地笑了。
如果你想不滿和悲傷,譴責和勸誡,那你為什麼要接受別人的禮物呢?
這個典故至少反映了兩件事:第一,嬪妃在古代確實是私有財產的,可以隨心所欲地給予; 二是像劉玉璽這樣當過**,名氣很大的人,要娶妾子,還不容易,甚至要交換自己的作品。
如果要再舉乙個例子,就輪到倒霉的海瑞了。
海瑞以窮著稱,母親生日那天去買了兩斤肉,被報道為大新聞。 但海瑞當初淳安縣縣長的時候,年薪是十二石公尺加三十多兩銀子,雖然不多,但按照當時的價格來看,其實已經綽綽有餘了(明朝普通平民平均一年要花幾兩銀子)。 更何況,海瑞在家鄉還有四十畝祖傳地,每年至少能帶來二十兩銀子的租金。
其背後的原因,可能與海瑞的“三妻兩妾”有關,尤其是妾室。
第五十五集,狄元外想找個手藝好、會煮菜的丫鬟,他選了又討價還價,最後花了二十四兩銀子。
而且娶妾比買丫鬟貴多了,而且**海瑞這樣的妾室比較講究,再加上彩禮宴費等費用,有人算了一下,一般至少要五十兩,好一點的要一百兩。這還不算納妾後的生活費。
另外,即使有納妾的條件,要通過“老婆”級別也不容易。
1920年5月23日的《宣言》曾刊登過這樣一條關於“妾”的社會新聞:
南京下關某轉運公司的經理王某,年紀大了,膝蓋還沒軟。 與繼承人關係密切,打算娶乙個姓女人為妾。 就像怕獅子在河東咆哮的王者一樣,不敢犯錯。 是親戚的朋友和老婆一起疏通,老婆滿滿是許諾,卻提出了五個條件:
1)進入抽籤和舉行婚禮時,女性不允許穿紅色襯衫以顯示妻妾的區別。(2)女人必須被尊為他的妻子,而不是姐妹。 (3)王某的月薪全部交給妻子,不允許妾室操。 (4)婦女每月必須使用10元用於小用途,並且不得超過一次付款。 (5) 購買服裝和珠寶需要徵得同意。
王溫回覆如下:
1)與某個女人的這種協議很難承認。(2)非的婦女具有可比性,本項稍後再討論。 3.對自由的限制應予修正。 (4)認可。 (5) 致謝。 聽說妻子對答覆不滿意。 與王某商量了好幾天,但仍未解決雲問題。 ”
“納妾”不僅對女性不尊重,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代價也不低,所以從清末開始,當西方學習漸進時,“廢除輪廓制度”的呼聲開始越來越高。
在許多進步人士眼中,“納妾”是中國落後的象徵,就像“吸鴉片”、“纏足”一樣,中國要想躋身現代文明國家行列,順應世界發展潮流,就必須廢除這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壞習慣。
然而,改革之路並非一帆風順。
在“廢妃”的道路上,近代中國一批名人表現出矛盾的一面。
最有名的應該是康有為。
康有為一直強烈主張“人人生而平等”和“男女平等”,為此,他極力主張“一夫一妻制”。 但除了娶妻之外,他一生中還娶了五個妾,有中國的,也有日本的,基本上都是未成年的女孩,而且大部分都是他在流亡期間娶的,可謂是“逃到**,接受**”。
康有為60歲去西湖時,也見到了一位18歲的張姓女子,康有為數次上門求婚,但都被張家拒絕了,但他一直在跟蹤,終於得到了張家的認可,在上海舉辦了一場宴會, 並娶了他的第五個妃子。
康有為,事實上,不僅是康有為、閆輔、唐少義、馬銀初這幾批近代中國“睜開眼睛看世界”的人,都滿腦子都是經濟,主張民主平等,而且都是妾室,有的還不止乙個。
至此,梁啟超也未能倖免。
1898年,梁啟超和譚思通成立了“一夫一妻制世界協會”,倡導“一夫一妻制”。 譚思通不久就義了,梁啟超後來違背了當初的諾言,娶了侍女王桂權為妾。
雖然這個“妾”得到了梁啟超的妻子李慧嫻的同意(李慧嫻為梁慧嫻生了一子兩個女兒),而梁啟超一直心愧疚,讓孩子們叫王貴泉為“阿姨”,但畢竟算是妾。
過去的這段時間,也讓梁啟超對日後批評“嬪妃”的底氣少了幾分。
1925年,梁啟超在清華大學一堂中國通史課上說:
從人權的角度來看,納妾制度的不合理性無話可說; 然而,在最發達的家族制國家,繼承尤為重要,這種制度在歷史上有著深厚的根基; 所以,清朝修新民法的時候,提出禁止改革的人不少,又因為包袱堆積如山,又因為奧盧沒有妾室,僕人也看不出他們對私生子的好認知。 因此,妾的地位還是法律承認的。 ”
他的學生王錚不買老師的說法,他說:
如果認識到納妾在人權方面是不合理的,就應該努力消除它。 如果它因為深深的歷史淵源而自生自滅,那麼1911年的革命將特別多事。 ”
1905年,梁啟超與長子梁思成(左一)、三兒子梁思忠(右二)、長女梁思順(右一)合影於東京。 梁思成、梁思順是李慧賢所生,梁思忠是王桂全所生。 王桂全為梁啟超生了四子兩女。王錚的觀點逐漸成為主流。
隨著女性意識的覺醒,全國各地的婦女團體也開始開展各種運動,要求“男女平等”,廢除“納妾”制度。
在各方的呼籲和努力下,1930年《中國**法典》的《親屬法》中終於出現了以下規定:
納妾制度應該立即廢除,儘管實際上仍然有人不允許他們的存在得到法律的承認,他們的地位不受法典和法律特別法的約束。 ”
問題在於,法律只說“應該緊急廢除”,但沒有明確的處罰措施要宣布。
更重要的是,《親屬法》第1123條第3款規定:
非親屬但以永久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的人被視為家庭成員。 ”
這無異於給“妾”制度開了後門。
因此,儘管法律頒布了,但“妾”的風潮並沒有平息,高官和富人都像往常一樣納妾,尤其是那個時期的軍閥,他們以妾多為榮:四川軍閥楊森有12個妾室,山東軍閥張宗昌有24個妾室,四川軍將范少曾的姑姑和妻子多達40個。
這種現象一直持續到新中國成立。
195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
《婚姻法》第1條規定:
男女可以自由結婚,一夫一妻制,男女權利平等。 ”
第2條規定:
禁止重婚和納妾。 禁止童養媳。 禁止干涉寡婦的婚姻自由”。
20世紀初,北京的基層幹部上街張貼宣傳《婚姻法》。《婚姻法》頒布後,其實很多男人並沒有當回事。 1950年11月20日,河南農民蕭長貴騙妻回老家,隨後舉行宴會,公然收納妾。 **工作人員迅速趕到,叫停儀式,並重申“納妾”是違法的。
同年,湖北有個叫李成才的地主因為懷疑自己的小妾張青蓮**,將她打死,並威脅說:“這是我用錢買來的妾室,有什麼關係。 當地公安局一審將其抓獲並判處死刑,但李成才不服上訴,維持二審原判,最終執行死刑。
在報道了幾個典型案例後,很多中國男人終於知道,以後真的不能納妾了。
對於原有的妾,《婚姻法》明確規定,在條例頒布前娶妾的,離婚的主動權掌握在女方手中——女方要離婚,男方不能阻止; 如果女方不想離婚,男方有義務贍養她。
這個規定一出,那些以“妻妾群”為榮的男人們又遭受了一次打擊。
以廣東為例,廣州有37起納妾離婚案件,1951年有80起,1952年有100多起,1953年有近500起。
至此,中國的“妾”風終於成為歷史。
本文末尾)寫在末尾。
人們普遍認為,“一夫一妻制”是對女性的保護。
但近兩年來,一直流行著一種說法,“一夫一妻制”其實保護了男人。
如果想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可能會有一些道理。 在《薛兆峰經濟學講演錄》中,薛兆峰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引用了波斯納法官的觀點:
“一夫一妻制”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購買成功男性的政策,其效果是財富的轉移。 它減少了女性的選擇範圍,減少了成功、更具吸引力的男性的選擇,也減少了更年輕、收入較低的男性更容易被冒犯的選擇。
它使婦女從較富裕的人轉向較不富有的人; 從相對少數人的手,到很多人的手。 這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實際運作方式。 ”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那些整天幻想著“三妻四妾”的男人,真的應該權衡一下自己的能力和長處:如果真的能打通“妻妾制”,你是受益者還是輸者?
但另一方面,我不能同意這一點。
這個論點的前提是,女性更有可能與成功男性結婚和繁衍後代,甚至不介意男性有其他配偶。 雖然這背後可能有經濟甚至生物學上的原因,但它既“自信”地代表了所有女性,又忽略了乙個時代的背景:
不管你承認與否,我們現在生活在乙個“父權社會”中,總的來說,男性在社會地位、財富支配和特權方面都遠遠超過女性。
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得不說“一夫一妻制”完全是為了保護男人,可以作為開闢思維方式的經濟原則,但說真的,卻是站不住腳的——是為了保護那些處於社會底層的男人嗎? 那麼誰來保護女性呢? 或者,如果允許成功男性“接納”更多的女性,這是對女性的保護嗎? 這把婦女的尊嚴和地位放在什麼位置? 如果退後一萬步,財產分配和社會穩定會不會再次出現問題?
當然,那些在遊戲中處於弱勢一方的女性需要也應該得到保護,否則你無法解釋歷史上那麼多妾的悲慘故事——又有多少女人願意當妾?
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繁榮,女性意識的覺醒,相信女性的地位會不斷上公升,未來男女的地位會更加平等,甚至女性可能會超越——到時候,“一妻多夫制”真的是為了保護女性嗎?
因此,就個人而言,與所有法律一樣,“一夫一妻制”制度旨在保護弱者。
無論男女,無論誰處於弱勢地位,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保護男人”的觀點確實有助於勸告一些自我感覺良好的男人,不要喝酒摳牙說古代更好,如果真的回到古代,恐怕你就是拍桌子罵人。
但就目前而言,女性的劣勢和她們所遭受的不公正是顯而易見的,這不能通過幾個個案來解決,也不能通過一些看似慷慨的男性自嘲來解決。 這需要整個社會更多的理解、更多的包容和更多的保護——無論是有意識的還是合法的。
當然,在任何時代,“讓自己更強大”總是好的。
公平的規則保護弱者,而強者制定規則。
全文完)。本文主要參考**:
1.《新刑法暫行補充條例:近代中國的立法者:董康的法律活動與思想》(華有根,上海書店,2011年)。
3.《從禮儀到非法:民國初期納妾制度的負面刑事化》(趙彥傑,河北學術期刊,2020年第02期)。
4.《論中國古代納妾制度的因果》(張振南,《現代通訊》,2016年第12期)。
5.《明清妾妾的敘事》(葉楚彥,《清華大學學報(哲學與社會科學版),2013.05》。
6.“納妾也有條件”(“文史博覽會”,2009.05)。
7.《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廣州的第一波離婚潮:多由妾室撫養“(王月華,《廣州**》,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