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稅務局於2024年1月發布)。
律師事務所是司法系統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在維護法律權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公民權益等全面依法治國程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是,從個人所得稅徵收和管理的角度來看,部分律所的財務管理並不規範少報收入、未規範成本支出的現象,行業稅收風險較大。
為進一步服務律師事務所依法依規辦理2023年度營業所得稅調節申報,促進律所行業高質量發展,更好地發揮法治夯實基礎、穩預期、長遠利好的作用,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梳理了《個人所得稅風險防範事項》《律所行業宣告》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於一些關鍵的風險防範事項,現提供以下提醒:
1.規範賬戶設定和依法賬戶。 對律師事務所出資的律師業務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得核實徵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定賬簿,憑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2.業務收入不得少報。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全面及時地報告其收入,屬於當期的收入,無論收款還是支付,也無論收入是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都應視為當期收入。 律師的佣金收入、工資收入應當併入營業所得,並申報個人所得稅; 未開票收入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
3.受資助律師的辦案佣金和工資、薪金不得在申報營業所得時扣稅前扣除。
4.辦案費用按收入25%固定扣除的規定,不適用資助律師,參辦律師辦案費用按合法有效憑證稅前扣除。
5.職工律師在取得佣金收入時,不得超額或者重複扣除辦案費。 職工律師辦案費用,如交通費、資訊費、通訊費、職工工資等可以選擇固定扣除股票收入的25%,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申報個人所得稅,也可以根據事實選擇在律師事務所報銷,但不允許重複扣除。
6.律師事務所承擔的員工培訓費用,可以計入律師事務所的員工教育費用; 除律師個人承擔的專業培訓費用外,除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專業培訓費用可稅前扣除外,其他培訓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7.非真實發生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明顯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8.律師事務所產生的各類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9.出資律師及其家屬發生的生活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出資律師及其家屬發生的生活費與律師事務所的生產經營費用混為一談,難以分攤的,全部作為出資律師及其家屬發生的生活費。 不得在稅前扣除。
10.律師事務所生產經營和投資律師及其家屬共有的固定資產難以分割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律師事務所生產經營的型別、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實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金額或者比例。 未經稅務機關核實的,不得扣除。
11.員工福利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費用不得超額扣除。 律所撥付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分別計入工資薪金總額根據事實標準扣除的5%; 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按事實扣除,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 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相關商務招待費用,按發生金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
12.不得少報、隱瞞員工薪酬,不得誇大員工人數。要嚴格按照規定全面落實工資薪金申報,嚴格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職工律師的佣金收入按規定納入工資薪金代扣申報單。
13.出資律師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營業所得的,可以從綜合所得或者營業所得中申報扣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額6萬元,但不得重複扣除。
14.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年度營業收入全額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比例“先分後稅”,總分配比例等於1。
十五、法律援助機構非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的法律援助補貼,不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6.投資律師應於3月31日前辦理營業所得年度對賬,並提交《營業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表格B)》; 如果營業所得來自兩地以上,還應當進行年度彙總申報,並提交《營業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表格C)》。 律師事務所分所的出資律師應當向分所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營業所所收入申報工作。
黃軍濤律師,畢業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擁有會計+法律雙學士學位和經濟法(財稅)碩士學位。
武漢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研究中心研究員,經市(國家)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經市(武漢)刑事合規中心副主任,經市(武漢)財稅法務部主任,東湖市行政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執業以來,堅持深化涉稅法律服務,參與辦理涉稅重大疑難複雜案件100餘件,發表涉稅文章300餘篇,多次獲得省經濟法學會、財稅法學會、破產法學會等榮譽。 曾參與起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稅法服務操作指引》和武漢市律師協會《金融犯罪案件辯護指引》,參與編纂《中國稅法疑難案件實務》和《中國稅務律師實務》, 著有《出口退稅實務分析與合規管理》(法律出版社)。
位址:武漢市岳家嘴山河大廈40樓,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