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高”聯合發文!

Mondo 教育 更新 2024-03-02

“兩高一高”聯合發文!

依法嚴懲醫保詐騙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醫保詐騙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醫保詐騙犯罪的定罪處罰。 法律適用和辦案要求。《指導意見》共26條,將於2月28日實施。

《指導意見》準確認定了醫保詐騙罪,包括明確了醫保詐騙、醫保**等刑事案件的範圍,醫保辦理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投保人等個人騙取醫保**的行為方式及相關犯罪行為,以及醫保行政部門、辦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定罪處罰利用職務之便騙取醫療保障**,以保證對犯罪的準確認定。

《指導意見》要求依法嚴懲醫保詐騙犯罪,重點打擊幕後策劃者和專業保險詐騙者等,明確從嚴處罰情形,強化醫保詐騙犯罪全鏈條懲治力度; 規範罰金適用,嚴格抓好緩刑適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司法裁判規模。

《指導意見》明確有效地加強了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 醫保詐騙刑事案件鏈條長、隱匿性深、取證難度大,公安機關要加強對證據的調查和取證,圍繞醫保詐騙犯罪的事實和量刑情節收集和固定證據,特別注重處方、病歷等原始證據材料的收集和固定; 以及證明偽造、詐騙事實的核心證據材料,徹底查明犯罪事實。

《指導意見》還規範和完善了聯動執行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處醫療安全行政部門移交的醫保詐騙線索,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協助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對涉嫌犯罪的犯罪行為及時立案偵查。

據介紹,《指導意見》的起草和制定歷時兩年多,廣泛徵求法院、檢察院的意見,多次徵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的意見,並組織座談會聽取醫藥企業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醫療機構和藥房,並不斷修訂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醫療保險詐騙刑事案件的若干問題。

指導。 為依法懲治醫保詐騙犯罪,維護醫療保障安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 現就醫保詐騙刑事案件處理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是全面把握整體要求。

1.深刻認識依法懲治醫保詐騙犯罪的重大意義。 醫療保障是人民的“醫療錢”和“救命錢”,關係到人民的切身利益,關係到醫療保障體系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關係到國家的長治久安。 要切實提公升政治地位,深刻認識依法懲治醫保詐騙犯罪的重大意義,繼續深化醫保詐騙問題整治,依法嚴懲醫保詐騙犯罪,切實維護醫保安全。 維護人民群眾醫療保障的合法權益,促進醫療保障體系健康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堅持嚴格依法辦案。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法律原則,以證據為依據,永不懷疑有罪,嚴格按照證據標準和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鑑定證據,確保每一起醫保詐騙刑事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可信、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切實實行從寬與重相銜的刑事政策,對認罪認罰的從寬從輕,從輕並重,與犯罪相適應的刑罰,確保刑罰與犯罪相適應,實現政治統一。 法律和社會影響。

3.堅持分工責任,相互合作,相互克制。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偵查、起訴、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形成合力工作隊伍,依法、及時、有效懲治醫保詐騙犯罪。 堅持以審判為重點,強化證據意識、程式意識、審判意識,充分發揮法庭審判在查明事實、辨證證據、保障訴訟權益、公正裁判等方面的決定性作用,有效加強法律監督,確保嚴格執法、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準確認定醫保詐騙罪。

4.本意見所稱醫保詐騙刑事案件,是指以欺騙手段騙取醫保的刑事案件**。

醫療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醫療救助**、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貼、公務員醫療補貼、居民大病保險基金。

5.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非法占有、騙取醫保費用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組織、策劃、實施的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

(一)誘使、協助他人冒充、虛假就醫、購買藥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與他人串通開具虛假費用單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變造、毀損醫療憑證、醫療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3)虛構醫療服務專案、虛假醫療服務收費;

4)分解住院、臥床吊掛住院;

5)重複收費、超標收費、分解工程收費;

(六)藥品、醫療耗材、診療用品和服務設施的交換;

7)將不屬於醫療保障**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結算;

(八)其他騙取醫保費用的行為。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追回通過前款規定的行為騙取的醫療保障**。

指定醫療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第一款規定的騙取醫療保障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行為人以非法占有、騙取醫療保障費為目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

(一)偽造、變造、隱匿、變造、毀損醫療憑證、醫療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2)冒用他人的醫療保險證明就醫、購藥的;

3)虛構醫療服務專案、虛假醫療服務收費;

(四)重複醫療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利益的機會轉售藥品、醫用耗材等,接受返還現金、貨物或者其他違法利益的;

(六)其他騙取醫保費用的行為。

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應當為他人支付在指定醫療機構發生並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個人在指定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耗材所發生的不屬於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欺詐性醫療和藥品購買的費用。

7.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騙取醫療保障費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8.以騙取醫保**為目的,購買、使用他人的醫療保障證明(社保卡等)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使用假身份證件罪或者詐騙罪的,定罪從重處罰。

盜竊他人醫療保障證(社保卡等)、盜竊個人醫療保險賬戶資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9.明知醫保詐騙,非法購賣藥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教唆、教唆、教唆他人利用醫保騙購藥,進而非法買賣藥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利用醫療保險騙取藥品的肇事者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不影響對非法購賣相關藥品的肇事者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主觀知識,應當根據藥品標誌、獲取渠道、規模和藥品溯源資訊的綜合認定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主觀知識,但行為人能夠解釋藥物合法性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除外:

1)藥品與市場明顯不同;

(二)因非法購買、銷售醫保欺詐購買藥品而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三)非法購賣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

4)長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物件購買、銷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

5)多次利用網際網絡、郵件等非接觸渠道購買、銷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

(六)其他足以確定行為人主觀知曉的情形。

3.依法懲治醫保詐騙犯罪。

10.依法嚴厲懲治醫保詐騙犯罪,重點打擊幕後策劃者、專業保險詐騙者等,對有退贓、賠償、認罪認罰等從寬情形的,還要嚴格把握從寬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組織、指揮犯罪團夥詐騙醫療保障**;

(二)因醫保詐騙罪被刑事起訴的;

(三)拒不返還贓物、不予賠償、不移交財物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11.在辦理醫保詐騙刑事案件時,要同時審查洗錢、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等其他犯罪線索,實現全鏈條依法懲處。 要結合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有組織鬥爭,發現和識別醫保詐騙團夥中可能存在的黑惡勢力,深挖醫保詐騙犯罪背後的腐敗和“保護傘”,堅決依法懲處。

12.是否追究醫保詐騙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騙取醫保的金額和手段**、認罪悔改、退贓、賠償贓物等依法確定。

涉案人數眾多的,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體行為,區別對待。 對初犯、未深度涉案的偶犯,從寬處罰,對認罪認罰的醫務人員和病人,可以從寬處罰,其中情節較輕的,依法不得追究或者免除處罰;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按犯罪處理。

13.依法正確適用緩刑,是在綜合考慮犯罪情節、悔恨表現、再犯風險、宣判緩刑對所在社群影響的基礎上,依法作出決定。 犯罪集團頭目、職業保險詐騙者、因醫保詐騙罪被刑事追究的,毀損、偽造、隱匿證據,拒不返還贓物、不予賠償、轉移財物逃避責任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犯罪情節,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可以禁止從事與醫療護理**有關的特定活動。

14.依法充分利用財產處罰,加大罰金和沒收財產力度,加大醫保詐騙成本,經濟嚴懲犯罪分子。 罰款的數額要綜合考慮犯罪數額、返還贓物、認罪認罰等情況。

四、切實加強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

15.醫保詐騙刑事案件鏈條長、隱匿性深、取證難度大,公安機關要加強對證據的調查和取證,圍繞醫保詐騙犯罪的事實和量刑情節,收集固定證據,特別注重處方、病歷等原始證據材料的收集和固定; 以及證明偽造、欺詐事實的核心證據材料,徹底查明犯罪事實並依法移送起訴。必要時,對重大、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或者關注度高的案件,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16.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以證據為核心的控告制度建設,加強醫保詐騙刑事案件的早期干預、證據審查、立案監督等工作,積極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活動,完善證據制度。

17.人民法院要加強醫保詐騙刑事案件證據審查判斷,綜合運用證據,圍繞定罪量刑事實情節進行審查認定,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 認為需要補充證據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補充偵查。

18.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經法院查證屬實,採集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判決依據。

19.在辦理醫保詐騙刑事案件時,因證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確無法逐一收集證人證言的,可以結合已經收集的證人證言以及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綜合確定詐騙金額等犯罪事實, 經核實真實的第三方支付結算憑證、賬戶交易記錄、審計報告、醫保資訊系統資料、電子資料。

20.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財產、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等證據進行全面收集審查,並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處理。 發現與案件確無關係的,應當退回。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案財物進行審查、甄別。 移送起訴或者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涉案財物的處置意見。

21.醫保詐騙罪實施人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法追回或者責令返還。 有可信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存在,但下落不明,或者價值損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雜,不可分割的,可以追回該財產的等值價值或者混合財產的等值部分。 等值資產的追回數額以依法確定應當追回的違法所得數額為限,已經追回或者歸還的部分,扣除已經追回、返還的部分。

應當及時收集證明前款情形的證據。

2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全過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職能部門在執行涉案財物過程中,應當予以配合,切實履行配合義務,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做好涉案財物的搬運、變現 籌集資金,返還資產,最大限度地減少醫療安全損失,最大程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

(五)建立健全協調合作機制。

2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查處醫保欺詐行為或者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應當及時提出起訴標準、證據固定等問題的意見。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處醫療安全行政部門移交的醫保詐騙線索,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協助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對涉嫌犯罪的犯罪行為及時立案偵查。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辦案機關收集有關證據,做好證據的固定和保管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醫保詐騙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應當移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2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強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協調配合,健全醫療保險詐騙犯罪案件前期偵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工作機制,完善線索發現、核實、移送、反饋等機制; 加強對醫保詐騙犯罪線索的分析評估,及時發現、有效預防和懲治犯罪。公安機關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快推進資訊共享,構建實時分析預警監控模式,努力“盡快發現和打擊醫保欺詐行為”,將損失降到最低。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保欺詐案件的處理結果和有效證件。

2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醫保詐騙刑事案件時,可以會同醫保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協商,指派專業人員配合開展工作,協助審閱、複製相關專業資料或者計算醫保損失金額; 並就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出具認定意見。需要行政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2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積極履行職責,進一步拓寬辦案職能,視情況及時發布典型案例,開展用案釋法,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促進廣大群眾知法守法; 共同維護醫療保障和醫療衛生秩序的正常執行。結合辦案發現醫療安全使用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向有關部門發出提醒函、檢察建議、司法建議,注重跟蹤求效,建立健全預防醫保詐騙犯罪長效機制,徹底剷除醫保詐騙犯罪滋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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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原標題:“兩高一文”聯合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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