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是中國的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中國從事房地產住宅專案的開發和銷售。 A公司於2 23年1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獲得一塊土地使用權,並在該地塊上開發A小區商品房,同年10月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開始在A小區預售商品房,預計2 25年6月完工後交付客戶。 2 24年3月1日,A公司與某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A小區某商品房預售給買方(買方,下同),付款方式為在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足額支付合同價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下:
1、A公司向客戶預售的商品房為:A社群1號樓1單元3樓303室;
2、甲公司不得將商品房轉讓給合同約定的買方以外的其他方;
3、商品房應在7月31日、25日前交付給買方,且買方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不具有商品房的合法所有權,不能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用於**或抵押;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買方購買的商品房建築面積誤差率絕對值超過3%;
2)A公司逾期超過30天;
3)房屋交付後,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除上述情形外,買方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向甲公司支付合同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
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性取得的售前付款收益應如何確認?
[分析]。本例中,A公司的履約義務是將已建的商品房出售給指定買方
1、甲公司負責商品房的建設,買方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未取得相關商品房的合法所有權,買方不能在甲公司建設商品房的同時獲得和消費甲公司建設商品房帶來的經濟利益。
2、甲公司在其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商品房,買方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未取得相關商品房的合法所有權,不能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用於**或抵押,也無權主導該商品房的建設, 改變房屋的設計或用途,說明買方無法支配商品房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所有的經濟利益,因此,買方在A公司的履約過程中無法控制相關在建商品房。
3、合同約定,甲公司向買方出售的商品房,是指定建築物唯一具有指定樓牌號的住房單元,甲公司不得更換預售給買方的住房單元,也不能與買方以外的其他方簽訂指定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而A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建造房屋並按時交付給買方,因此指定的商品房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但是,如果買方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則只需向A公司支付合同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表明A公司無法收回能夠補償其在整個合同期內任何時候累計的履約部分所產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的金額。
基於上述情形,甲公司商品房預售業務在一定期限內不符合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屬於在一定時間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甲公司應當在買方取得指定商品房控制權時(通常是在商品房交付時)確認收益; 並且不需要在收到預售款項時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