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科研技術發展,促進科技進步,國家對國內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購置國產裝置實行增值稅退稅優惠政策。 那麼哪些科目有這個資格呢?具體要求是什麼?事不宜遲,讓我們一起學習。
答:可申請國產裝置退稅的研發機構範圍,按照《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機構採購裝置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41號)第一條、第二條確定。 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41號公告)。
具體包括: 1、國內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以科研和技術開發為主的機構轉型為企業,進企業
2)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科技部批准企業技術中心
4)經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經科技部批准從事科研工作的部委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批准的同級獨立規劃城市從事科研工作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各類科研院所
(六)經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批准,或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計畫特別指定的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同級民政部門批准科技民營非企業單位;
7)經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技術);
(八)國家承認學歷,實施大專以上高等教育的學院和大學(以教育部入口網站上公布的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要求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科研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第二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總投資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部的部門或分支機構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投入總額不得低於800萬美元
第二專職科研、實驗開發人員不少於80人。
c) 自成立以來所購裝置原價不得低於2000萬元。
注意:外資研發中心,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資質審查確定按照上述條件進行。具體審查認定措施詳見附件1(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
答:具體來說在實驗環境方面,樣品製備裝置和裝置、實驗室專用裝置、計算機工作站和大中型計算機等四種裝置。 詳見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科技開發、科研和教學裝置清單》。
答:是的,可以處理的增值稅退稅金額是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全額。
答:不一定,現行政策實施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從國內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獲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 未來是否會繼續,要看後續的政策條款。
答:是的,申報期為購買國產裝置之日(以開具發票之日為準),從下個月的1號到次年的4月30日。
注:如果研發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則在收到所有憑證和資訊後,可以繼續申請退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業用地租賃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有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出具《出口貨物證明書》的, 在收到所有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資訊後,他可以申請出口退(免)。)
答:企業在退稅前需要辦理退稅資格,並正確辦理購置憑證。
1)辦理退稅申報手續
受國產裝置購置退稅政策約束的研發機構,首次申請購置國產裝置增值稅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辦理手續所需的相關材料包括研發機構資質證明材料、《出口退(免)稅申報表》等。
在“出口退(免)稅申報表”中,將“企業型別”選擇“其他單位”; “出口退(免)管理型”應按資質證明材料填寫“內資研發機構”或“外資研發中心”; 根據表格中的說明填寫其他字段。
2) 購買憑證處理
發票應通過稅務數字賬戶“核對出口退稅”。
注意:研發機構取得的購置國產裝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進項稅抵扣的,不申請退稅; 已用於退稅的,不得用於進項稅抵扣。
乙個:自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裝置所有權轉讓或者轉讓用於其他目的的,研發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支付退稅。
退還金額的追溯支付應按下列方法計算: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應繳納的稅額(裝置的折舊價值、裝置的原始價值)。
裝置折舊價值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 累計折舊
累計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答:需要向退稅機關申請備案變更,具體規定為:《出口退(免)備案表》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需要向退稅機關申請備案和退稅。 具體規定為:研發機構解散、破產、撤銷或者依法應當終止退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附上相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結清退稅後,應當辦理申報和退稅。 外資研發中心在退稅資格審查前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研發機構條件的,應當自條件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撤回退稅申報。
答:是的,在實踐中,機構需要關注自身主體、退稅憑證、裝置使用的變化,並按規定享受退稅。
1)機構主體風險:根據政策,研發主體需要經相關部門批准或公示,外資研發機構有總投入、研發數量要求、裝置累計購買等標準。
2)退稅憑證的正確使用: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注意發票的目的應為“出口退稅”,如果是普通增值稅發票,開具時間應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2日之間,其他開具時間需要為專用發票。機構應獲取合規進項發票,防止機構因業務問題無法享受退稅。
3)裝置用途變更:如本條問題7所述,如果機構將研發裝置轉讓用於其他目的或所有權變更,則該機構需要繳納退稅。
l 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研發機構購置裝置實施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
l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l 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 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機構購置裝置增值稅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