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不斷加深,不少業主開始呼籲廢除物業公司,很多社群也確實做到了,利用業主委員會來負責社群的管理。
提供物業服務,社群居民支付合理的物業費,這本來是一件雙贏的事情,為什麼這樣的關係如此僵硬? 在我看來,這有幾個主要原因。 首先,該物業權力過大,不受應有的限制,甚至開始反客戶導向。 從邏輯上講,物業是提供服務的一方,服務精神一定是不可或缺的,但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很多物業都把自己當成了社群的業主,不僅對小區居民大喊大叫,還對業主施加了諸多限制,比如動不動就切斷業主的水電,逼迫業主支付物業費。 說白了,現在大部分物業公司只是把小區的業主當成賺錢的工具,沒有服務意識,就算業主不滿意,物業也不會在意。
二是服務管理水平越來越差。 小區綠化、裝置維護、消防檢查、外籍人員管理等方面都是物業負責的,但越來越多的物業都在積極收錢,但是在實際工作進行的時候,卻是低效的拖延,很多業主以為是花錢請回乙個大叔。 從以上原因可以看出,物業行業的混亂嚴重侵犯了業主的權益,也影響了社群的正常運作,所以近兩年來越來越多的業主要求登出物業也就不足為奇了。
那麼,該物業是否會被取消? 不可否認,很多物業的責任都沒有到位,但對於大多數業主來說,物業還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很多小區也曾嘗試取消物業,然後用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來管理社群,但結果卻是非常二級的分化。 不可否認,部分社群選出的業主委員會素質高,有管理經驗,經過短暫的磨合,社群就會有條不紊地管理,成本遠低於物業費。 但能做到這一點的還是少數,更多的小區在取消物業後並沒有變得更好,相反,因為缺乏經驗,各種破裂的成本,社群變得一團糟,最後又請來了乙個新的物業。
對此,新華社發表《物業不應成為城市的“火藥桶”》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在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之前,物業仍有其價值和必要性。 目前,大多數城市住宅建築都是以小區為基礎的,而小區居住的人太多了,必要的管理是必要的。
社群的大多數居民通常忙於工作或與家人和孩子共度時光,幾乎沒有時間和精力來管理社群。 如果從社群撥出一部分費用來支付經理的工資,那麼就會涉及到管理費是否合理的問題,總之,這是乙個混亂的賬戶。 因此,在無更好的選擇之前,財產仍有必要存在,但這並不意味著財產可以任意行事,業主也應該主動發揮監督作用。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業必須公示以下三項費用,其中一項是公共區域運營收入,如電梯廣告費,屬於全體業主,可用於補充公共維護**,也可以直接發放給業主。 其次,未經合同約定和業主委員會同意,未經授權不得提高物業價格; 最後,前8個部門聯合印發的檔案明確規定,不需要一些雜費。
隨著《民法典》關於物業收費的相關規定的逐步完善,物業收費的混亂現象將逐漸減少,業主將有更多的工具來監督物業的行為。 鯤鵬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