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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婚後,與父母簽訂承包協議,以父母的名義承包乙個停車場,不計損失,比如原來的停車場,年租金只能是每年3萬元,而男方和父母協商的**是10萬元, 其中7萬元原本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通過這種方式合理合法地轉移給父母。然後讓父母開一張銀行卡,一張主卡,一張子卡,子卡用於男方的日常消費,說這是父母的付款行為,然後讓父母籤遺囑,說父母去世後,父母的所有財產都歸男方繼承。
為了防止女方發現,一定沒有月供記錄,但有一天離婚時,男方拍出租賃合同,說是夫妻雙方合夥經營,同時在租賃協議中約定了非常高的違約金和延遲付款的利息。
男女一離婚,父母就立即拿著這份協議,聲稱拖欠了這麼多年的簽約費、利息和違約金,女方很可能要承擔高額債務和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