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閆慶雄。
作為一部法律電影,春節檔檔電影《二十條》是一場不同尋常的“火”。第二十條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涉及正當防衛、過度防衛和特別防衛。 多年來,涉及正當防衛的“反殺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以暴反暴”屢屢引發爭議。 本期《思考與辯論》邀請了三位嘉賓來探討這個話題。
本期嘉賓
左德奇(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繼生(盈科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
王林(法律工作者,高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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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條常被稱為“沉睡條款”,主要是因為它長期沒有得到很好的適用。 您認為正當辯護率低的原因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確定正當抗辯的難點是什麼?
王林:1979年《刑法典》頒布時,正當防衛已成為一項重要制度,但當時的規定很粗糙,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太寬泛。 1997年刑法修改時,對正當防衛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改,將原有的“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正當損害的”改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明確了無限防衛的權利。 本次修訂形成的正當抗辯條款是“第二十條”。
從修正案的方向看,要通過放寬正當防衛的限度和條件,鼓勵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 雖然立法有意放寬,但表述的概括和抽象仍然存在。 什麼才算是“顯而易見”的? 在什麼條件下是“必要的”? 什麼是“重大”的損害程度? 這些需要由具體的司法人員根據案件事實和司法解釋確定。
在司法和社會層面,“反擊就是互相毆打”、“死大”“誰惹事就理”、“按麻煩分配正義”等潛規則,對正當防衛制度在理論上和**上的應用都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電影《二十條》中涉及的三起案件,從頭到尾都沒逃脫“按麻煩分配正義”的殘酷現實。 正義主要是通過“鬧事”甚至依靠“生命”來獲得的,而不是通過慷慨激昂的“法律不能屈服於無法無天”來獲得的。
左德奇:首先,此類案件容易受到法外因素的影響。 “誰能鬧事,誰就有正當理由”和“誰死誰傷誰正當”的錯誤認識,影響了公眾的判斷,司法機關在壓力下進行正當防衛時非常謹慎。 其次,在法律認定中,司法機關認定正當抗辯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因果關係、時間、目的、意圖和限制條件。 每種情況的確定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實,並且需要結合普通人在類似情況下的可能反應進行綜合考慮。 但司法人員一般根據證據所反映的情況來判斷辯護人,事後以冷靜、理性、客觀、準確的標準判斷辯護人,因此很難得出正當辯護的結論。
張繼生:正當防衛率低有兩個內部和外部因素。 內在因素在於辦案人員的個人理念和思想; 外部因素是辦案人員在工作中面臨各種考核,如果由其辦理的案件造成信訪或**等後果,就可能面臨問責。 因此,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辯護的難點在於,辦案人員為了避免被追究責任,即使辦案人員已經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對案件的事實和處罰形成了內在的信念,也會選擇緊跟證據,收緊法律的“挑剔”。 審閱經驗和社交經驗,他們只能選擇退後一步,以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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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違法侵害,要讓人敢於“抗衛”,敢於“勇於行動”。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確定抗辯限額,使第二十條生效?
王林:概念和方法,概念至上。 只有糾正偏差,擺脫“按難分理”的反規則思維,才能從準確適用第二十條的方式方法入手。 大多數時候,防守者面臨的是突然襲擊。 從有效性的角度來看,防守必須超過違規的強度,否則會適得其反,如果防守失敗,很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損害。 具體來說,在判斷抗辯的限度時,要堅持“全面審查、全面判斷”的原則。 不可能簡單地觀察特定時間段甚至特定時刻“法律”與“無法無天”的比較,而應綜合案件的起因和過程,以及犯罪者各自的特徵(如雙方人數的比較、力量的比較、 工具的比較等)以及當時的環境。要求防守方必須以基本等同於非法進攻的方式和強度進行反擊是不可取的。 法律不應該屈服於無法無天,法律不應該讓別人為難。 畢竟絕大多數防守者都沒有絕世的神通,想點哪裡就打哪裡,實力剛剛好。
左德奇:在司法實踐中,應考慮兩個要素: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辯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根據違法犯罪的性質、手段、傷害程度,以及辯護的時間、手段、強度和危害後果等情形,考慮雙方力量平衡,根據辯護人進行辯護的情況判斷; 並考慮到公眾的看法。在判斷違法犯罪造成的傷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傷害,還要考慮迫在眉睫的危險和造成進一步傷害的實際可能性。 不應要求辯護人以與非法犯罪基本相當的方式和強度作出回應。
當涉及造成重大傷害時,它意味著對非法犯罪者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 造成輕傷或以下的,不是重傷。 不能簡單地認為嚴重傷害或死亡的結果構成過度防衛,需要考慮上述因素。
張繼生:當防守方突然遭到猛烈攻擊,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險和進一步傷害的現實可能性時,防守方精神壓力和生理上處於高度緊張狀態,因此很難對客觀狀態做出理性準確的判斷,也無法準確把握防守的界限。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由於驚慌失措和對現場情況的誤判,導致過度防禦,此時不應視為過度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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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善正當防衛“膽怯”的現狀,也要防止矯枉過正,走向“以暴反暴”的另乙個極端。 在您看來,如何防止辯護權被濫用?
張繼生:在司法實踐中,要準確把握界限,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正當無論是否為維護正當合法利益而實施防衛行為,對於以自衛為名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要堅決避免將其定性為正當防衛。
王林:根據法律本身正確確定正當防衛,需要防止矯枉過正。 從刑法第二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過度防衛必須同時滿足過度行為和過度結果這兩個條件,而且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特定的防守情境中,防守者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攻擊時通常高度緊張,有時是在用生理應激反應來防衛自己,在採取防守行為時,要求他客觀、理性、準確。
左德奇:司法機關要全面審查事實和證據,在作出判決時,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和社會關注點,準確細緻地說明辦案的依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公正、準確闡釋合理性,體現法律推理與感情的和諧,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增加判決結果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主持人:趙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