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Gas Station 最近收到了很多關於離婚的詢問。 簡要概述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如有必要,可根據自身情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
1、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1)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其他重大過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在外面生孩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的孩子都不是自己的(比如去年沸騰的“三孩非親生案”),家庭暴力居多。
2.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
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根據現有法院判例,不同地區的法院和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元,酌情裁量權一般在萬元至3萬元之間。
3. 如何提及離婚損害賠償金?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起訴離婚時必須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被告承擔離婚賠償金。
2.如果無過錯方是被告,不同意離婚,不提出損害賠償,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如果一審未提及,二審又提及,則必須看對方是否同意。 對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仍需另行提起訴訟。 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共同審理案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共同判決。
4. 離婚損害賠償的限制。
1、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且離婚協議中已明確放棄離婚請求,則離婚登記辦理完畢後,不得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2、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法院將不支援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張。
3、起訴離婚但法院不准予離婚的,法院不單單支援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離婚必須離婚(判決、調解、協議辦理離婚登記)。
4. 如果乙個人單獨要求損害賠償而沒有起訴離婚,法院將不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