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眾創業和大眾創新的深入,國家減稅降費政策陸續出台,但是,我們很多企業總覺得減稅降費與自己無關。 那是因為政策在變化,而公司沒有。
讓我們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因。
案件背景
在日常合同簽訂中,國稅有才集團採購部堅持規範原則,所有採購業務都需要發票,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採購金額含稅,提供正式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貨款結算”,銷售合同中也有類似條款“合同銷售金額含稅、 並可開具正式有效的增值稅發票”。
那麼,在財稅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簽訂合同才能實現節稅呢?
政策依據
2018年3月5日,總理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年度工作報告。
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 改革完善增值稅制度,按照三級兩級方向調整稅率等級,著力降低製造業、交通運輸等行業稅率,提高小規模納稅人年度銷售標準。 大幅擴大小微企業實行所得稅減半優惠政策範圍。 大幅提高企業新購儀器裝置的稅前扣除上限。 對企業境外收入實行綜合信貸政策。 擴大物流企業倉儲用地稅收優惠範圍。 繼續實施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企業改制優惠政策。 推動實體經濟轉型公升級,著力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稅收管制摘要
通過對上述案例和相關改革政策的分析,中國稅務有財集團以這種方式簽訂合同,不利於企業的財務和稅務優化。
銷售合同金額含稅,由於財稅體制改革,稅率不斷調整,根據“三級兩級”方向調整稅率水平,目前稅率為三個等級的百分比,未來將調整為兩個等級, 也就是說稅率會下降,目前開給客戶的發票稅率為13%,隨著減稅政策的出台,未來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將低於13%,因此,銷售合同金額含稅對銷售企業有利, 同樣的金額可以少一點來計算銷項稅。
通過分析,我們得出結論,在簽訂合同時,採購合同金額應體現在不含稅金額中(即價格和稅分),銷售合同中的銷售金額應盡可能含稅,有利於實現企業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