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五年前,村里村民馮凱嘉在一間小屋裡,向鄰居王一川借了15000元。
後來,為了不還貸款,馮凱鉀打算給王毅的船下毒。
當地村民有殺豬肉和雞的習,並將它們掛在高蹺的建築物上。 這一天,封開鉀用**“毒鼠強”的整隻豬肉掛在王一川的高蹺樓上,王一川想起之前是雞,沒有白豬肉,懷疑是有人下毒了,沒有摘下來吃。
如果做不出計畫,豐開鉀還有另外乙個計畫。 他打著上門說自己近在咫尺的藉口,又去了王一川家,以檢查王家財產為由,趁王家不注意,把“毒鼠強”放進了王一川的公尺船裡。
國王的妻子和國王的女兒在吃了這種公尺飯後被毒死了。 因為王一川提前吃了,毒性沒有消退,一天後王一川就死了,王一川的妻子和王的女兒因為公尺飯煮得太久而減少,搶救後逃走了。
請問,根據刑法,如何定罪豐開鉀?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釋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質。 該罪與故意殺人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它是否威脅到不特定人數的人的生命和財產。
本案中,馮凱在王一川家的公尺袋裡放毒藥,針對的是王一川某一特定家庭,並未威脅到不明人數的人的生命,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而非散發危險物質罪。
本案屬於基於貪財動機的故意殺人罪,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認定本情形為故意殺人罪而非搶劫罪,主要在於行為人不是以強制手段(壓制反抗)當場搶劫被害人財物,而是為了不履行自己的債務,不符合搶劫罪的結構。
本案屬於“弒債人以償還債務”的情形,因此最終,馮鎧甲犯下了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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