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某超市以工傷假結束後未上班、持續曠工為由,對員工進行解雇。 向法院立案後,該超市因先解除員工的解雇程式後再告知工會違法,判處違法解雇賠償金6400元。
2024年12月22日,程某與新疆某超市分店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了崗位、時間、地點和薪酬。 2024年1月,程某在倉庫分揀貨物時不慎摔倒,左手腕受傷。 **後來,程某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10級傷殘。
2024年4月24日,超市分公司向程某發出《工作通知書》,稱“根據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鑑於傷勢恢復,在接到該信後三個工作日內安排正式工作,並安排相對容易的崗位。 根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曠工三天視為自願辭職”。
之後,超市分店負責人通過聊天軟體通知程某於2024年5月9日和5月23日上班。 因程某未及時上班,2024年9月1日,超市總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終止與程某的勞動關係。 9月10日,超市總公司工會在《關於XX超市程某某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處理通知的復函》中寫道,“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被駁回後,程某向石河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程某不服,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程某因工受傷後,公司應以帶薪明確停工期限,停職期結束後通知程某上班,程某繼續缺勤時,公司應送達《曠工通知書》,但公司未履行管理義務。 此外,程某與超市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由超市分公司解除,但超市分公司並未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而是停止支付程某的工資,違法行為。
最重要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告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但在本案中,超市總公司沒有查明事實,也沒有形成分公司的初步意見,總公司直接做出了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然後通知了工會,因此程式是非法的,超市終止與程某的勞動關係是違法解除。
一審判決,新疆某超市分公司支付程某非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6400元、醫療費2456餘元、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94328元、一次性醫療補助47164元。
新疆某超市分店不服,提出上訴。 最終,八分庭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雇主在解雇員工時需要遵循法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