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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在一家醫院從事護理工作。 自2024年6月以來,醫院因停水停電而無法正常運營,江自6月以來的工資一直沒有支付。 9月,江生下女兒,社保部門向醫院支付了江的生育津貼,但醫院沒有支付。 12月30日,醫院向江發出通知,稱醫院無法正常運營,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確認終止時間為2024年1月31日。 2024年5月22日,江以醫院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申請,醫院辦理了江退休手續。 江申請仲裁,要求醫院支付工資、經濟補償、生育津貼,但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支援江的所有主張。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津貼。 本案主要涉及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問題。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在休產假、計畫生育手術假期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的工資補償。 醫院收到社會保險部門發放的生育津貼後,應當及時向江支付,不得以停業為由拒付。 此外,用人單位因非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經營的,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比例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產假津貼與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是國家給予女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的生活津貼,由社會保障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 生育津貼要求雇主參加生育保險。
產假工資是用人單位支付給休產假的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動者,不參加生育保險。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產假前支付女職工工資。
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
產假津貼“高低”,產假津貼包括產假工資。 職工生育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生育津貼低於勞動者在產假期間應享有的個人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必須補足差額
如果產假期間生育津貼高於個人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必須全額支付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