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積蓄投資一家公司,成為小股東,每年都收到分紅,這是一件好事,但今天的主人公孫先生,每次提起自己投資的公司,都會連連唏噓,甚至跟他上法庭。 為什麼?
案情
孫先生於2024年投資BM,與公司原股東陸、馮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以10萬元轉讓公司股權,持股25%。
然而,自從成為股東以來,孫先生發現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導致業績不佳,分紅越來越少。 經仔細回憶,孫先生發現,除了參加2024年4月20日召開的《關於股權轉讓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案》外,BM並未通知其出席股東大會,直接導致孫先生對公司對外負債及經營狀況一無所知。 此外,BM在向工商部門備案和登記的檔案中沒有他的簽名,他也不知道。
孫先生對此無比心疼,家人從眼中看到了,心裡痛。 他的妻子也多次勸他,要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 無奈之下,孫律師來到北京良高律師事務所,希望能找到一位專業負責的律師,幫助他行使知情權。 兩家律師事務所委託韓毅律師承辦此案。
律師風采
在認真聽取了孫律師的陳述後,韓毅律師指出,孫先生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行使知悉和查閱公司相關檔案的權利,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在了解了孫律師的主張後,韓毅律師建議孫律師可以將按照程式向公司傳送通知函如果公司同意訪問,問題可以直接解決,從而避免訴訟。 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韓毅律師向孫律師進行了解釋公司拒絕檢查且未在15日內提供書面答覆的,孫先生可以援引《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因此,在徵得孫先生同意後,2024年12月13日,漢毅律師根據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司資訊,代表孫先生將《律師函》郵寄給BM及其領導,並在快件封面上註明“股東知情權申請律師函”。。但遺憾的是,孫先生在15天內未收到該公司的書面回覆。 於是,韓毅律師開始收集證據、整理材料,代表孫某向鎮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孫某的知情權。
庭審中,被告邦盟匯駿公司未作答辯。 韓毅律師採取了嚴謹有力的辯護策略來支援孫律師的主張,她說:
首先,孫先生作為持有被告公司25%股權的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並有權了解公司的情況。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的有關資料。
其次,孫某曾向被告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查閱、複製相關檔案,但被告公司在提起訴訟前未予答覆或允許,不僅違反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而且嚴重損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孫先生要求公司依照法定程式實現股東知情權。 因此,法院應支援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過韓毅律師的全力辯護,法院最終判決孫律師勝訴。 這充分證明了韓毅律師辯護策略和法律規定的正確性,也保護了孫律師的合法權益。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以及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 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應當自股東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准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准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條第二款。股東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檔案資料的,在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依法或者按照職業行為規範負有保密義務的會計師、律師和其他中介從業人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