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稱,12月12日,23只斑海豹乘坐漁船抵達旅順新港沿海的放生點。 在大家的幫助下,海豹順著放生梯滑入海中,遊向大海深處。 這些出生在遼東灣海域的海豹被非法偷獵並賣到全國各地,並因刑事案件在其他地方被扣押。 經過檢察機關和多部門“訴訟與救援協調”及時救助、專業機構**和野化培訓後,他回家了。
野生動物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也是自然生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加強野生動物保護,依法制止和打擊各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質。 為此,近年來,地方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斷加大打擊非法獵捕、買賣野生動物的力度。
相關違法分子依法受到懲處後,對於相關執法部門來說,如何妥善處置被扣押、暫養的野生動物成為新課題。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尋找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途徑,需要加強司法部門與其他部門的有效合作。
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絕不能一蹴而就。 在眾多的野生動物中,有許多有遷徙的習。 受人類活動影響,野生動物在遷徙過程中可能面臨棲息地退化、人類殺戮等諸多危險。 保護這些野生動植物需要加強區域間合作。
今年6月,為保護近10種珍稀鳥類,從伊犁江畔的芳草湖到長江兩岸的瀘水灣,跨越4300公里,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和伊寧市人民檢察院簽署了《關於加強候鳥遷徙棲息地生物多樣性保護跨區域司法合作的意見》, 共同建立長江、伊犁河流域候鳥遷徙棲息地司法協同保護機制,牽頭構建長江、伊犁河流域候鳥遷徙走廊保護機制。
這種以檢察機關為主導,推進司法合作機制,吸引更多行政機關和科研機構加入保護聯盟,為候鳥遷徙、棲息、繁殖創造安全舒適的生態環境的做法,值得借鑑。
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不能由乙個家庭完成。 如何為野生動物保護建立多重法律壁壘?在回國海豹的過程中,有一件情況讓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為海豹捏了一把汗:46只涉案海豹倖存下來,在全國10個省的14個城市被拘留和寄養。 由於活體野生動物物證管理尚未規範化、制度化,涉案野生動物的證據標準和形式不明確,轉移銜接機制不完善,被查獲的斑海豹仍在多地被扣留寄養, 當務之急是轉移他們進行救援。
幸運的是,在農業農村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遼寧省的共同努力下,這群斑海豹終於回到了家鄉。 那麼,所有參與其中的野生動物都像這23只斑海豹一樣幸運嗎?能否完善法律法規,解決涉案野生動物的庇護和救助問題?實踐表明,省級層面的協調機制遠遠不夠,涉案野生動物救助和放生的協調往往涉及多個地方和部門,迫切需要頂層設計。
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不能只是暫時的。 今年8月15日是第乙個“全國生態節”,設立這個節日,是為了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增強全民生態環境保護的思想意識和行動意識,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 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正式施行,加強了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細化了野生動物種群的調控措施,進一步完善了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
依法保護野生動物,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2024年以來,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部署公安機關,依法開展為期三年的打擊野生動物犯罪專項行動,150起重大案件全部破獲。 非法獵捕、交易野生動物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監管,切實收緊籠子制度,共同確保野生動物得到充分保護。
法律為人類行為提供了準則,但法律提供了道德的底線。 司法或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一些激勵措施,讓人們自願參與野生動物保護。 例如,在福建省某村,村民開發了3197畝生態公益林,通過五年監測期,轉化碳減排量12723噸,轉化為碳票收入,全體村民平均每人分紅150元。 這種將碳票變成鈔票的行為為我們提供了參考。 同理,為了促進生態文明的發展,消滅野生動物,法律規定必須予以懲處那麼,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也可以發展出相應的獎勵機制。
保護野生動物是社會進步和人類文明的體現。 綠水青山理念是金山荊芸的寶貴財富,相信秉持生態文明理念、促進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也將遍地開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