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江堰市公安局發布的通知,鬥魚董事長兼CEO陳少傑因涉嫌開賭場被捕。 在此之前,不斷有相關訊息稱鬥魚主播利用平台直播規則進行賭博活動。 比如去年被都江堰市法院判刑的鬥魚主播“崗崗九戶外”,此外還有被譽為“鬥魚最大賭場”的“長沙農村敢死隊”,以及2024年11月29日被錦州公安抓獲的“雞”遊戲主播涉嫌開賭場案。
事實上,不僅是鬥魚,其他平台主播被判開賭場罪的情況也不少見,比如:
2024年8月4日,陳某因舉報以遊戲直播方式在直播間拉人賭博,被洛陽市堁師區檢察院起訴,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24年8月,海曙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某直播平台體育賽事主播因在直播間推廣網路賭博平台開賭場罪,引誘粉絲參與賭博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24年11月8日,主播丁某等三人在直播間積極誘導賭徒刷禮、下注進行網路賭博。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開賭場罪。 那麼,如果主播被判刑,平台是否能夠“安然無恙”呢?在“直播**”中,是賭博還是合法獎品銷售?在文章中,我們解釋了為什麼現場活動涉及賭博犯罪。 那麼當主播從事此類活動時,平台會不會不承擔任何責任呢?
如果平台方辯稱平台只是承運人本身,則主播參與犯罪是他自己的行為,與平台無關。
類似於使用微信、QQ等聊天軟體與他人交流以達到其欺詐目的,聊天軟體本身作為平台方不會涉嫌犯罪例如,如果租客在房間內吸毒,房東不一定構成允許他人吸毒罪。 這個解釋有意義嗎?答案是否定的。
聊天應用程式和出租房屋是兩個有乙個共同點的例子:私隱。 換句話說,聊天軟體本身不會主動獲取和監控使用者之間的所有聊天記錄業主通常不知道租客在房屋內的行為。
但直播平台恰恰相反,它的存在是為了讓廣大使用者看到。 隨著流量的增加,平台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獲得收益。 其實,如果從開賭場犯罪的特點來分析,直播平台具有天然的優勢,很容易形成***
首先操作。賭場以營利為目的,因此賭博活動會定期和持續舉行。
其次宣傳。賭博活動對不特定的人群開放。
最後賭博資金的流動性。只有當有大量的賭資流入流出時,主辦方才能從中獲利。
直播平台的運營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是乙個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平台,在**活動之外包裝了賭博活動,將吸引大量使用者充值和參與。
下面我們以鬥魚平台及其相關主播為例進行分析。
1.看平台的參與程度
與直播**等玩法類似,如果是主播自己設定的相關遊戲規則,並且自己對**系統的設定也有控制權,而且只在自己的直播間進行,那麼是否進行下面第2點的反向交換也是主播的個人想法, 那麼就可以確定是主播的個人行為,平台只是主播選擇的載體。
2024年,鬥魚作為官方平台推出“幸運寶”**活動,後續平台因賭博風險一直下線。 但此後,平台上的“卡**”活動並沒有就此結束,九支戶外和長沙農村敢死隊都是類似的玩法。 據野馬財經網了解,雖然剛崗九等直播間的賭博相關活動並未由鬥魚正式舉辦,但平台並非不知情,甚至還進行了內部指導,對主播的演講進行了詳細的指導。 如果屬實,則該平台一直密切參與主播的賭博活動。
2.看看平台是否有助於遊戲幣的反向兌換
“反向兌換”是指使用者在平台獲得的虛擬貨幣道具,與使用者向平台充值的貨幣相比,轉換為現金。
* 等概率遊戲本身並不違法,它是一種正常的商業推廣手段,也是確定賭博是遊戲貨幣反向兌換的重要原因。
鬥魚主播在直播間開展了“卡牌申領**”活動,使用者只需花費幾元購買指定道具,即可參與數萬元虛擬貨幣**。 使用者中獎後,主播通過支付寶或“背包商家”等第三方渠道將獎金兌現給使用者。 這似乎是主播的個人行為,但是,根據各種公開**的報道,主播“長沙農村敢死隊”的營業額高達177億,《彡彡九戶外》三年流量近12億,11月29日,錦州公安公布,涉案“小雞”遊戲主播被抓獲1700萬,如果平台沒有任何幫助和支援,很難想象主播如何一一贖回使用者。
雖然平台官方標識上寫著“本次互動功能中的贈品不能反向兌換現金、魚翅等貴重物品;鬥魚平台禁止並嚴厲打擊任何形式的線下交易。 “但使用者可以將他們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魚翅出售給魚翅經銷商。 這使得虛擬物品和法定貨幣的反向交換成為可能。
3.看看平台是否從中獲利
主播直播間的流量直接關係到平台的盈利能力。 使用者在直播間投資的虛擬道具需要按照平台規則進行劃分。 據野馬財經報道,鬥魚主播與平台有很高的業績賭注,在流水的巨大壓力下,**成為解決主播賭博焦慮的最佳解決方案。
由於平台的收入與主播直播間的流水直接掛鉤,所以平台不可能不知道主播在直播間經歷了什麼樣的活動,能量源源不斷獲得鉅額營業額。
主播和平台無疑是乙個利益共同體。 平台明知主播在直播間涉案賭博,卻默許了。 為了讓這些主播能夠連續多年舉辦辦卡活動。
1. 開賭場罪
根據上述第二點的分析,如果平台明知主播參與賭博,並實施以下行為,則相關人員構成開賭場罪的風險更高:
例如,他參與了遊戲規則的制定,對主播的直播行為給予了指導和幫助
*採用平台系統,主播對**系統無控制權;
為賭博相關主播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反向兌換和變現渠道;
從現場賭博活動中獲利。
2、開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與上述不同的是,平台相關人員構成共犯,前提是主播構成開賭場罪,平台提供協助,在履行相關監管職責時玩忽職守。
例如,明知相關主播正在進行賭博相關活動,並縱容或默許;
為此類賭博相關活動提供相關技術支援;
為此類賭博相關活動提供流量支援、廣告和平台背書。
3. 洗錢犯罪,如協助和教唆信任、隱瞞
如果平台主觀上不知曉賭博相關活動,且不存在利潤分成,但相關主播僅作為網路載體進行賭博相關行為,且使用者充值的款項涉及其他上游犯罪行為,則平台涉嫌助信等洗錢犯罪, 隱瞞等
為避免涉賭行為給主播自身平台帶來風險,平台自身需要加強合規建設,如:完善平台風控機制,堅決杜絕涉賭、套現等行為,一旦發現相關主播和使用者賬號,採取封禁、封禁等處罰措施;完善平台監管報告機制,及時發現和跟蹤處理平台業務異常流量和異常活動平台本身不提供也不提供虛擬貨幣道具與人民幣之間的任何反向兌換服務。
本文作者為上海邵曼坤。
邵世偉律師
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高階律師。
邵世偉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執業7年,共辦理訴訟及非訴訟案件300餘件,具有紮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 是數十名企業法律顧問曾為國內外多家NFT及數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風險防控和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數字資產合規和爭議解決經驗。 能夠有效地滿足或實現客戶的業務目標,在最大程度上完成專案並在合規的基礎上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