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他稱他為除四人外的“賤民”,並詳細解釋了包括哪些群體
日前,筆者發表了一篇題為《清代的社會階層》的文章,闡述了清代的社會階層結構。 由於篇幅所限,最後一層——賤民——也被覆蓋了,但不是詳細介紹。 我想在這裡補充一點。
幾個世紀以來"不可 侵犯"定義。
在**時期的等級制度和整個社會的人際關係中,高低的區分非常重要。 在古代文學中,"劣"該術語有兩種不同的含義。
卑微"第一種含義是指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 左傳記雲"人是三角形的,為什麼沒有尊嚴和謙卑的秩序";“荀子”雲"尊嚴與自卑之分,高低之分"等等,都在講政府與人民的關係。 官貴百姓賤,從而凸顯了名號的尊嚴。 這裡的便宜指的是普通人,所以我不得不說"便宜"是概括性的。
不可 侵犯"第二種含義是指在社會中法律和社會地位特別低下,沒有獨立人格的個人,以及他們形成的等級制度。 這不僅適用於公務員,也適用於地位較低的普通人。 因此,它們是絕對意義上的"下屬"。本文將討論"從屬"這個意思。
在每個朝代中,都考慮了哪些型別的人"賤民"?每個朝代都是不同的。 女嬰由來已久,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社會地位上,她們都處於階梯的底層。 然而,直到漢代,奴隸和女僕才開始被普遍提及"賤民"。在宋朝,法律保留了奴隸和平民的不同名稱,但這些群體在法律上並不被稱為"賤民"。
明代時期,"物美價廉"標籤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賤民"該術語主要是指與以前的奴隸相關的奴隸"賤民"兩極分開。 在清朝法律中,奴隸和僕人仍然是賤民的主要支柱,但許多其他人也被明確地包括在賤民中。 免疫"這個概念被正式合法化。
清代法律規定"善與惡",即把社會中的人分為兩類:"好傢伙"跟"壞人"。所謂"四大民族"指士兵、商人、廚師和市民,以及所謂的"賤民",根據《清代法律》,是指:"奴隸,即律師和僕人"。因此,清代最早提到賤民的是奴隸。
此外,賤民、乞丐、九級漁民和旭湖人也被納入賤民的範疇,但只存在於當地,不屬於主流群體。 此外,還有很多不屬於主流的人,比如奴隸、律師、公務員,說白了,文員、騎兵、行人、禁行人、火柴人、餐飲服務商等等。
賤民"在法律和社會地位方面的脆弱性。
清朝的戶禮內務部和刑事部的規章制度剝奪了賤民的許多政治權利:
首先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清代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具體的善惡法則。 通姦法規定,奴隸或女僕與勤勞的婦女通姦,即犯通姦罪乙個勤勞的男人與另乙個男人的婢女通姦,就會淪為通姦。 關於毆打的法律規定,如果奴隸或女僕毆打有德行的人,懲罰應比凡人輕一度;如果乙個有德行的人毆打乙個奴隸或女僕,懲罰應比毆打凡人的法律輕一級。
但是,根據清朝的法律制度,奴隸或賤民不能被任何人殺害"。如果乙個勤奮的人毆打或故意殺害另乙個人的**,她也將被判處死刑。
第二,婚姻關係不平等。 清代的法律法規《胡法》規定,奴僕娶勤勞之人,給予八十杖奴隸主嫁給乙個勤勞的人是一種輕罪。 因此,在許多民事登記冊、家譜和家庭法中,經常可以找到以下規定:"最貧窮的人不被允許嫁給卑微的人"。
第三,入學和參加考試的權利不平等。 未接觸過的人不允許進入政府,因此他們不能參加考試,也不能向監獄捐款。 據《大慶會典-禮部》記載:"男人和長期工人、士兵、馬匹、施捨、馬匹、快腳、禁腳、侏儒、弓箭手的後代、舉重者、奴隸、音樂家、乞丐、徐家、**人等非本地人不得參加考試,其他非原籍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將受到嚴厲處罰。 "
第四,服裝不平等。 順治九年:只允許奴僕穿繭絲、褐毛、竹芋布、梭布和羊皮,奴隸不准穿紡絲、絲綢、絲綢、緞線、絲綢和各種細毛。 康熙、乾隆時期對賤民的衣著作了詳細的規定,讓人一眼就知道他們是賤民。
總之,清代不同型別的賤民有六個共同點:一是分為主奴;第二,不准和好人一起吃飯或生活;三是必須服務;第四,禁止與好公民結婚;五是不得參加考試和申請捐款第六,著裝有限制。
達利特人是不同的,他們的地位也是如此。
賤民根據其法律、政治、社會和經濟地位,大致可分為四類:
首先,奴隸是清朝最典型的賤民。 清朝所有關於善惡關係的法律都是以奴僕為依據的。 它們是某些所有者和遺產的財產,沒有獨立人格;他們的婚姻由主人決定,主子關係的頭銜和等級延伸到丈夫的孩子。 律師的地位與奴隸的身份並不完全相同,但也非常相似。 因此,在未受影響的人中,奴隸和律師的地位最低。
緊隨其後的是販運者、乞丐、九個種姓的漁民和舒杜拉,他們沒有固定的主人,也不會隨心所欲地買賣。 他們沒有固定的主人,不與他人買賣,可以獨立生活而不與親人結婚,通常比奴隸和僕人生活得更好。 在賤民中,他們屬於比奴隸和僕人稍高的階級,被統稱為"死人"等級制度。
第三,契約僕人屬於大宗族,沒有獨立人格。 但是,它們在一定條件下為主人服務,並且它們的服務物件和持續時間是固定的。 特別要注意的是,他們主要依靠自己家庭的生產性勞動為生,在經濟上與佃戶關係密切,在賤民中地位較高,統稱為"契約僕人"等級制度。
第四,僕人,包括***家庭成員和老人,是奴隸的一種,但他們也是**的奴隸,與從事勞動的奴隸有明顯的區別。 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還經常利用自己的權力壓迫人民。 因此,他們在賤民中地位最特殊,地位最高,所以統稱為"典當"。
一旦這個概念被解釋,我們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清社會的等級制度。 再加上前面介紹的不同階級的地位,我們可以大致了解清朝的社會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