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工傷賠償是乙個法律問題,涉及離職員工離職後因工傷或疾病離職的賠償權利。 這種情況往往會導致糾紛和糾紛,因為離職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已經終止,但工傷賠償待遇仍然存在。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就業後工人賠償的程式和相關法律法規,以便他們能夠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離職後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如果因工受傷,被認定為工傷,應先確定傷殘程度,然後根據傷殘程度計算賠償金額,再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問題。
根據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工傷職工可以獲得以下賠償:
1、用人單位依法為工傷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員工停工期間的工資、殘疾員工構成殘疾的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離職時一次性的傷殘就業補貼。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工傷保險應當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全部賠償專案**
即醫療費、工傷費、院內餐費補貼、統籌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院內伙食補貼、殘疾輔助器械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津貼或者傷殘津貼和一次性醫療補助。
3、用人單位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乙個月內未向勞動者申報工傷的,在此期間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發生的工傷待遇及其他相關費用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傷或者因工原因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職帶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休假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工傷鑑定後,暫停原待遇,依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人員停職帶薪期滿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
工傷人員在停工帶薪期間不能自理的,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工傷賠償糾紛的處理步驟如下:
1、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和工會組織可自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區域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事故發生日期
2、工傷鑑定報告出具後,工傷職工出院後,應向所在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殘疾等級鑑定。 獲取評估報告;
3、用人單位與工傷勞動者協商工傷賠償,不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工傷勞動者可向事故發生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4、雙方當事人均應提供證據,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判決後,按裁決執行
5、用人單位不執行裁決中的工傷賠償金的,工傷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工傷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醫療費和工傷費用;(二)住院餐補助;(三)統籌劃區外就醫交通、住宿費用;(四)殘疾人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費用;(五)生活能力不明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對1至4級殘疾職工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八)因公死亡的,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公死亡補助金;(9)勞動能力考核費。
3、員工工傷如何處理?
職工因工受傷的,單位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因事故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離職後如何處理工傷賠償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如何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離職員工應了解自身權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遵循法律程式,確保因工傷得到應有的賠償。 離職員工通過合理的程式和法律支援,可以維護自身權益,實現公平公正的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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