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公司迎來首個專項新規!12月12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向各監管局和多家養老保險公司發布《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總體來看,《暫行辦法》對養老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公司治理、控股股東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確了養老保險公司的定義,將其定位為“養老保險主業”的發展。
規範業務範圍。
自2024年以來,我國先後成立了以平安養老、太平養老為代表的多家養老保險公司,截至目前,我國已開設了10家專業養老保險公司。 現在,養老保險公司迎來了第乙個專項新規。
《暫行辦法》強調,養老保險公司要走專業化發展道路,積極參與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聚焦養老主業,創新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養老需求。
在業務門檻方面,根據《暫行辦法》,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具有養老屬性的年金保險、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商業養老金;養老金管理;保險資金的使用是這四項業務的業務。 養老保險公司要經營前兩項業務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億元。 為同時經營前三家,其註冊資本不低於30億元。 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範圍超過規定的,應當自《暫行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經營範圍變更。
《暫行辦法》對養老保險公司股東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非金融機構不得成為養老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
據北京商報記者此前報道,今年年初,原銀保監會發布《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與此前《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刪除了“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養老金管理等業務在績效考核中總權重不得低於70%”;刪除了“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的不具有明顯養老金屬性的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疾病保險等保險業務,其總保費規模不得超過保險業務總保費規模的40%”。
對此,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秘書長宋占軍表示,《徵求意見稿》關於意外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規定刪除,可以認為老年人對養老、健康和意外傷害的保障需求是同時存在的, 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等法規也允許養老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從滿足養老醫療整體需求、聚焦養老主業的角度出發,讓養老保險公司經營長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可以更好地實現對老年人人身風險的一體化保障。
強化主業要求。
據北京商報記者了解,養老保險公司此前的業務包括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養老保障等委託管理資產。 一些養老保險公司偏離主營業務,養老特徵不明顯的業務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養老保險業務的發展。
2024年12月,原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和促進養老保險機構發展的通知》,限制養老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業務和財富管理業務,推動養老保險公司聚焦養老保險主營業務。
此次出台的《暫行辦法》再次強調,養老保險公司應主要從事養老相關業務,包括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養老金管理等,不得委託管理保險資金和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此外,在公司治理方面,《暫行辦法》提出,養老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以養老金主業為導向的長效績效考核機制。 商業養老保險和養老管理的投資管理考核期不得少於三年。
北京聯合大學商學院金融系教師楊澤雲表示,一方面,我國人口老齡化加深,對養老金融服務的需求更加迫切。 作為一家專業提供養老金融服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需要圍繞養老金主業,在養老金融領域深耕深耕,創新養老保險產品和服務,盡可能滿足養老金融服務需求。 另一方面,最初為專業養老保險公司頒發牌照,是希望這些養老保險公司專注於養老保險、商業養老等養老保險業務,而不是與現有的壽險公司業務重疊。
此外,《暫行辦法》對養老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經營規則提出了要求:養老保險公司董事會應堅持公司發展定位,根據商業養老保險和養老金管理的長期穩定特點,制定切合實際的發展目標、經營戰略和相關保障措施。 並推動建立適當的內部管理制度。
談及《暫行辦法》實施的意義,楊澤雲表示,專業養老保險公司成立初期,主要是以企業年金業務為主。 但在實際經營中,企業年金業務的利潤有限,不僅無法體現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的特點,甚至影響了養老保險公司的行業形象。 提高業務門檻,不僅有利於公司自身的可持續發展,也有利於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宋占軍表示,各類專業保險公司成立的初衷是探索發展某一類專業保險業務,而《暫行辦法》包括《關於規範和促進養老保險機構發展的通知》要求養老保險公司重點發展養老保險,才是真正實現養老保險專業化發展。
北京商報記者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