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通報,該局修訂發布《銀行保險機構經營風險管理辦法》。 《辦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明確風險治理和管理責任,明確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完善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完善監督管理責任。 同時,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差異化監管,並設定過渡期。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明確運營風險識別和評估等要求“經營風險是銀行保險機構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關於《辦法》的提問時表示,近年來,操作風險防控形勢日趨複雜,原有的監管規定難以滿足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 與操作風險管理相關的國際規則也進行了修訂和完善,需要結合我國實踐對原有的監管規定進行全面修訂。《辦法》共六章,共52條及附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風險治理和管理責任。 明確董事會、監事(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職責,明確三道防線的具體範圍和職責,鞏固分子公司經營風險管理職責。
定義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操作風險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風險偏好和傳導機制,建立健全操作風險管理資訊系統,培育良好的操作風險管理文化。
完善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 銀行保險機構需要對操作風險進行全過程管理。 規定了內部控制、業務連續性管理、網路安全、資料安全、業務外包管理等經營風險控制和緩解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了經營風險情況和重大經營風險事件的報告機制,應用了經營風險損失資料庫等三種基本管理工具和新工具。
完善監督管理責任。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銀行保險機構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和服務作用。
在《辦法》的附錄中,對部分規定的含義進行了解釋,並舉例說明,以方便銀行保險機構執行這些規定。 其中,《辦法》第四十二條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的重大操作風險事件,第四十四條明確了相關處罰。
上述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負責人解釋稱,修訂後的《辦法》與原中國銀保監會對操作風險管理的相關要求相銜接,與剛剛發布的《商業銀行資金管理辦法》相吻合。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經營風險識別評估、管控和工具的要求,完善了銀行保險機構經營風險治理框架,更好地適應當前經營風險防控形勢。 實施差異化監管據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整合了原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經營風險監管規則,明確統一了適用於銀行保險業機構的基本要求。 同時,《辦法》區分了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大機構和小機構,分別適用了不同的監管要求。 例如,規定保險公司不適用風險計量、資金提取等要求;大型保險機構在實施經營風險管理框架和職責以及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將給予一年的過渡期明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等實施情況;鼓勵大型機構變得更有彈性;明確了規模較小的機構一級分公司(省級分支機構)的二線防務部門,可免設業務風險管理專職或專人,給予兩年的過渡期,落實業務風險管理架構和職責以及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設定過渡期《辦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為銀行和保險機構留出足夠的時間進行實施工作。 同時,《辦法》區分情況,開展差異化監管設定過渡期充分徵求和採納各類市場主體意見。 “該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國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監管體系,有利於彌補監管制度的短板,進一步鞏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成果,規範和提高銀行保險機構業務風險管理水平。 加強機構監督、行為監督、職能監督、滲透監督和持續監督。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和服務作用,幫助引導銀行保險機構不斷提公升操作風險管理水平。 編輯:張誌軒 製片人:李若玉 署名:丁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