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林是一家公司的老闆,近日因貨款拖欠到白楊法院起訴被告拖欠貨款,並按照訴訟程式提交了相關材料。 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借條副本邊緣模糊,對證據表示懷疑。 庭審當日,被告人被傳喚,未出庭參加庭審,法官要求老林提交原始證據核實。 拿到原件後,法官發現借條明顯被裁剪了,於是問老林,底條的下半部分去哪兒了。 老林說,那張欠條是放在抽屜裡的,前幾天不小心被孫子翻了出來撕了,但法官見切痕整齊,不像是孩子撕扯的,於是繼續詢問原因,並提醒和教育老林,解釋偽造證據和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
最終,老林承認借條是自己剪斷的,借條已經作廢,被告出具的借條尚未到付款時間。 法院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決定依法對老林採取司法強制措施,並處罰款2000元。 老林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誠懇地接受了批評,接受了懲罰,並發出了***
法官提醒訴訟誠信是法治框架下各方的規範性要求,法律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必然會對違反誠實訴訟的行為進行制裁。 訴訟參與人應當依法參加訴訟,依法守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逃避法律責任而作虛假陳述、歪曲事實的,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條款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
3.隱匿、轉移、變賣、毀壞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物,或者轉移被凍結的財物;
4.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打擊報復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鑑定人、勘驗人員、協助執行人員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宜昌市三峽大壩區人民法院。
編輯:張思傑。
責任編輯:陳曉璐。
評論:鄧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