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央視新聞];
12月28日起,《關於辦理酒後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即《酒後駕駛處罰新規定》正式實施。 與之前的規定相比,《意見》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調整?
酒後駕車情節輕微。
一經定罪,不得被起訴或免除罪責。
在中國,酒後駕車已被定為刑事犯罪已有十多年的歷史。 28日起施行的《酒後駕車處罰新規》明確規定,機動車行駛在道路上行駛,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公升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 情節明顯較輕、危害不大,不視為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酒後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情節明顯較輕,危害不大:
血液酒精含量低於150毫克100毫公升;
為急救傷者、病者等緊急目的駕駛機動車輛,不構成緊急疏散;
在居民區、停車場等場所因移動汽車、停放位置停車等原因短距離駕駛機動車;
駕駛機動車短距離行駛至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或以他人駕駛為目的,從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行駛;
其他情節明顯較輕的情形。
醉酒後,因傷者、病者急救等緊急事由,不得不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逃逸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意見》第五條也明確規定了酒後駕車案件中“道路”的認定。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的路段是否屬於“道路”,應當根據是否為“公共”、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來判斷。 只允許單位內的機動車和特定來訪的機動車通行的,不得認定為“道路”。
15種酒後駕車情況需要嚴肅處理。
酒後駕車非常輕微,不得被視為犯罪。 但同時,《意見》也規定,需要嚴肅處理15類酒後駕車情形,包括:
造成交通事故並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嚴重超載、超載、超速;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產品後駕駛;
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載客;
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載運師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兩年內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年內被判犯有危險駕駛罪或相對未被檢控者。
《意見》要求酒駕同時構成交通事故罪等犯罪,要求對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緩刑一般不適用於十種酒後駕車。
在規定15種需要從重處罰的情形的基礎上,《意見》還規定了10種一般不適用緩刑的酒駕情形,包括:
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輕傷或輕傷,並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的100毫公升;
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的行為;
五年內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那些被判犯有危險駕駛罪或相對未被起訴的人。
《意見》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危險行為、主觀惡性較深等的,從重處罰。
*: 央視新聞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