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的,屬於工傷,工傷發生後,應當及時認定工傷,以便盡快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那麼,工傷後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呢?讓我們來看看。
部分1、工傷認定特定申請流程
1.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1)單位提交申請:
職工工因工受傷後,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員工或其近親屬或工會申請:
用人單位逾期30日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可以自工傷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2.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申請材料。
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書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需要補正的所有材料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在收到全部補充材料後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受理的,由社會保障部門出具《關於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予受理的,作出《關於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
3.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具體的工傷情況進行調查。
社會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複核需要對工傷、職業病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4、社會保障部門對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
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工傷調查結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5.社會保障部門送達《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或《關於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和本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障機構。
6.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社會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工傷的認定我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所有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三受理工傷認定的部門
職工遭受工傷後,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科報告工傷認定情況。 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向社保中心申報享受工傷待遇。 具體部門、部門名稱可能因地而異,可撥打當地12333勞動和社會保障***進行諮詢。
第四預防 措施
1、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和材料,不得偽造、篡改、隱瞞事實真相。 否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認定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申報。 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3、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申報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注意事項進行操作,確保申請過程合法、公正、高效。 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部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資料,確保工傷認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更具體的工傷實務問題,請關注百家豪的《法眼通世》,詳見《第二十八章工傷法律風險防範第一部分》和《第二十九章工傷法律風險防範第一部分》欄目。
如何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