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桂明,律師,從事智財權工作20年。
專利等同於侵權的一般概念
判定專利侵權的普遍適用原則是全面覆蓋原則和等同原則,等同原則是在全面覆蓋原則的基礎上適度擴大專利保護範圍。 等同原則主要基於以下考慮: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時無法預見所有替代方案。 然而,隨著技術的進步,改進的技術層出不窮,因此,專利方案中的一種或幾種技術特徵將取代原有特徵的等效特徵。 被控侵權人在發現市場上的等效特徵後,有動機直接將市場上的替代特徵應用到專利方案中,以避免專利侵權。 如果機械地、嚴格按照全面覆蓋的原則來解釋專利保護的範圍,必然會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使專利權被掏空,專利保護毫無用處。 等同原則適度擴大了權利要求字面意義上的保護範圍,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屬於專利權保護範圍。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於專利權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不相等或者不等於或者不相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等同特徵是指以與記錄的技術特徵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功能、達到基本相同效果的特徵, 並且可以在涉嫌侵權發生時與本領域技術人員相關聯,而無需創造性勞動。在判斷手段是否構成等效特徵時,應注意手段、功能、效果之間的相互關係,其中手段是否基本相同是評價等效性的出發點和依據,在手段不構成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即使實現的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 它們不能構成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權利人包含的技術方案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記載,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人民法院對列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技術方案不予支援。
提出了捐贈原則和可預測性原則
等同原則是補償專利申請人在撰寫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因新技術缺乏預見性而造成的實質性缺陷。 但是,在實踐中,撰寫專利權利要求書時可能存在兩種形式上的缺陷:1、技術方案在說明書或附圖中有所描述,但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 2.在申請專利時,已經知道或者預見了替代,但由於撰寫經驗不足而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 針對這兩種形式的缺陷,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專利申請人負有較大的責任,不應過度擴大對專利的保護而損害公共利益,申請人需要承擔上述兩種情況下專利權受到限制的風險。
第一種情況就是我們常說的捐贈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權利人包含的技術方案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記載,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人民法院對列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技術方案不予支援。 在閩體字(2013)225號案中,再審法院認為,準確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僅是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也是尊重權利要求的公示和劃界作用,維護社會公眾信任和利益的必要條件。 權利要求解釋中貢獻原則的確立,是權衡專利保護和公示功能利益的產物。 該規則的含義是,專利說明書中記載但未體現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對於說明書中公開的沒有作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如果不適用貢獻原則,雖然專利權人的保護比較充分,但一方面有利於專利申請人規避範圍更廣的權利要求審查,另一方面會降低權利要求的劃界效力, 使得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過於靈活和不確定,增加了公眾**專利保護範圍的難度,不利於發揮專利公示作用和保護公共利益。
第二種情況是可預見性原則,這在專利法或司法解釋中沒有記載,但往往體現在司法判決中。
在2024年民申字第740號案件中,再審法院認為,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涉案專利時,將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限制在進水套筒的錐形表面,而不是平面,而錐形或平面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時普遍知道的技術方案。 有鑑於此,在認定侵權時,不可能將技術特徵的“錐體”擴大到“平面”進行保護,否則會損害公眾對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信任,從而損害公眾利益,動搖專利制度的基石。
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終33號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旋轉和移動是該領域的常用方法,鑑於專利權人在申請涉案專利時,在完全可以預見兩者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情況下,並沒有在專利申請檔案中寫入如此“明顯”的方式和實施結構功能和效果,可以很容易地被替換,但將權利的特徵限制在旋轉的“相對於垂直主軸傾斜的下部”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不再適用等同原則,主張爭議特徵屬於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否則,將違背公眾對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信任。
在“文化法致民終48號”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在適用等同原則時,首先要考慮等同原則與專利保護範圍的關係,以及專利法制度中等同原則的必要性。 等同原則是對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保護範圍的擴大,同時專利制度本身要求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具有足夠的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 如果濫用等同原則,就會凌駕於權利要求的劃界和公示之上,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等同原則的適用應考慮到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時技術的發展水平,以防止專利技術方案中某些技術特徵的侵權行為,不能通過簡單地替換專利申請日後出現的新技術來避免。等同原則不應僅僅作為擴大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工具。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指出,“面板與PCB線路板之間對應位置的厚度為0”。6mm-1.5mm“,則”位置“區域為”PCB板對應的面板區域“,不限於”PCB板上顯示元件對應的面板區域”。 首先,PCB電路板中元件的某一部分(如本案中的顯示元件)所佔的面積必須小於或等於整個PCB線路板的面積,在申請專利時應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 不屬於專利申請人因申請專利時本領域技術發展不足、認識障礙等制約因素而缺乏遠見的情形。其次,專利權人將對應特徵限制在“面板與PCB線路板的對應位置”,而不是“面板與PCB線路板的顯示元件對應位置”,是為了向公眾明確宣告其選擇了較小的保護範圍。 如果技術特徵的限制作用有限,且“面板與PCB線路板的對應位置”等同於“面板與PCB線路板的顯示元件對應位置”,則無故擴大了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 會損害公眾對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信任,損害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並因權利要求內容的不可預見的變化而使公眾蒙受損失。在申請專利時不存在認知障礙且技術開發後未產生替代品的情況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以書面記錄為準,並應尊重權利要求的公開作用。
在最高法院知民終第1899號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江雙清在申請涉案專利時,將主張保護的技術方案限制在火控按鈕的活動槽內,而不是火控按鈕的活動孔,且火控按鈕的活動槽或火控按鈕的活動孔均為技術性在專利申請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知道的解決方案。鑑於此,在認定侵權時,不能將技術特徵防火調節按鈕的活動凹槽擴大到防火調節按鈕的活動孔進行保護,否則會損害公眾對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信任,從而損害公眾利益。 初審法院認為兩者相同是不恰當的。
在最高法院治民終32號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等同原則是針對專利申請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無法預見侵權人將來可能採取的所有侵權手段這一事實,適當擴大了權利要求書中表達的保護範圍, 並認定只有對專利技術方案進行非實質性變更才構成侵權,以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申請人能夠預見其他替代技術手段,但未將其納入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視為專利申請人在撰寫專利檔案時對專利權保護範圍作出的選擇。 基於權利要求的公示性,權利要求明確排除的技術方案在認定侵權時不能納入專利的保護範圍,否則專利的保護範圍將缺乏確定性,損害公眾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就應該預見到,除了權利要求所限制的“在密封筒殼側壁上安裝大型相機支架”的方法外,還可以有其他的鏡頭支撐方法,但權利要求所限制的內容明確排除了其他技術手段的保護, 因此,申博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同等侵權行為不應予支援。結論
雖然《專利法》和司法解釋中均未記載可預見性原則,但司法判決已廣泛採用可預見性原則作為對等同性原則的限制。 如果專利申請時權利要求書中未包括技術方案,但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則不能適用等同原則,應排除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外。 等同侵權的司法認定對專利權人越來越不友好。 專利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應做好專利文字的起草工作,總結上層概念,力求將申請時可以預見的所有備選方案記錄在權利要求書中,從而減少專利侵權認定中等同原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