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行的深刻解讀:以“訂婚案”為鏡子。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楊高縣發生的一起“訂婚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法院已對該案作出公開判決。
1、案例簡介。
2024年1月,被告人習與被害人通過婚姻介紹所相識。 2月至4月,雙方開始談戀愛,約定18訂婚彩禮8萬元。 5月1日,雙方舉行訂婚儀式,習某某交出10萬元彩禮和一枚戒指,承諾一年後將財產轉入受害人名下。 5月2日中午,受害人家屬邀請習某某赴宴,隨後兩人前往習某某家。 習 XX試圖與受害者發生性關係,被拒絕後,他對受害者犯下了**。 在此期間,受害人情緒激動,焚燒房間內物品並試圖逃跑,但被習強行拖回房間。 當晚,受害人報案。 公安機關對被害人及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被害人受傷,現場有鬥毆痕跡。 事發後,家屬試圖繼續談判結婚協議,但談判最終沒有成功。
此前在網上流傳的謠言,如“出軌結婚”、“起訴勒索**”、“訂婚戀愛後第4天,女生被控**”雙方處於同居關係“、”受害人有婚史“、”受害人給婚介所3萬元介紹費“等謠言,都是虛假資訊。
2.法院審判。
在審理此案時,法院對習的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法律評估。 主審法官指出,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犯罪。 雙方雖然訂婚,但尚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不能以夫妻關係為由為習的行為辯護。 最終,被告人習某某因犯**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3.律師解釋。
首先,就案件本身而言,雖然雙方訂婚,但由於尚未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不被承認為夫妻,有明顯證據證明習某某違背被害人意願,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 所以習某某的行為構成了**罪。
那麼,如果習某某在雙方已經取得結婚證後才實施上述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呢?這就需要探討“婚姻**”的具體定義,以及我國當前環境下的具體司法實踐。
婚姻**通常是指在婚姻關係期間,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另一方的意願,在配偶一方之間發生性關係。 雖然《刑法》第236條明確規定了**罪的定義,並未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但這並不意味著現在存在“婚姻**罪”。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可以定性為婚姻“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雙方雖然拿到了結婚證,但並沒有開始同居(農村俗稱“過門”)。 此時,一方悔改婚姻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使用暴力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對受害方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
2、雙方關係破裂,長期分居,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一方使用暴力強行與另一方發生性關係,對受害方造成重大身心傷害。
在目前的環境下,確定婚姻**並不容易,仍然需要考慮婚姻關係的實際狀況,如夫妻是否同居、關係是否破裂等,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
那麼遭遇“婚姻**”的受害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很難定性**,但強迫妻子履行性義務可能涉及虐待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的,只有控告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控告能力或者因脅迫、恐嚇不能控告的除外。 ”
因此,從法律上講,即使在合法婚姻中,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也應該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 無論婚姻狀況如何,任何形式的**冒犯都是不被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