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住房對生活保障的申請有影響嗎?如果我有建築物,我可以申請生活津貼嗎?
這取決於當地政策。 這是廣西的乙個例子。 主要參考公開檔案《桂民規2024年第6號》。
對於住房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三條:
第十七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只有一套自建房屋裝修得比較好,供自己居住,只要一年內不新建、擴建或裝修,對申請生活保障影響不大。4)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非住宅(如商鋪、寫字樓、工廠、服務式公寓等),但“住宅轉非住宅”房屋同時作為家庭唯一居住地的除外;
(五)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內或領取援助期間,同住家庭成員新建、擴建私人住宅(正常維修、改造破舊房屋、改造倒塌房屋、搬遷改造除外)、購買商品房或宅基地、裝修豪華房屋的; 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變化,致使家庭生活困難的除外;
6)擁有2套(含2套)產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農村居民原宅基地住房廢棄,僅將商品房作為住宅的,可以認定為只有一套住房);
注:後續補充檔案大致表述,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登記的產權住房,由於不具有完全產權,不能掛牌交易,不被認定為產權住房。
換句話說,即使你住在一棟裝飾精美的建築物裡,你也會因為大量的醫療和教育費用而被認為生活困難。
為什麼有的住泥屋的人沒有最低津貼,而有的住在樓裡的人還有最低津貼?這是因為建築條款本身不是否決權。
住房條件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條件,但不會僅僅因為住在樓房裡就不給生活補貼,也不會因為住在破房子裡就直接給生活補貼。 在確定生活津貼時,應考慮整個家庭的收入、支出和財產。
住在這棟樓裡的人可能是幾年前建造的,但他們最近病得很重,需要幫助。 那些住在爛房子裡的人可能手裡有很多積蓄,或者他們的孩子有錢,但他們只是沒有找到建造新房子的機會。 當然,這些只是可能的個別情況。
不可否認,有樓家庭應對風險的能力普遍強於住腐房的家庭,因此要關注前者是否有**收入或財產,而要關注後者的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