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近日發布《關於優化養殖海域管理的通知》,要求科學確定養殖海域規模,支援深海養殖海域,嚴格禁止和適度控制養殖海域。
據統計,我國現有海水養殖面積3111萬畝,海水養殖已成為18億畝耕地,向海洋索要熱量、蛋白質、擴大糧食供應的重要資源,被譽為“藍色糧倉”。 深海養殖作為新興產業,也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水產養殖生產、裝備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檢驗登記、安全生產、海洋管理等方面。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樹立糧食大觀念,構建多元化糧食供給體系,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但近年來,隨著海水養殖業的發展,養殖海域規模不斷擴大,沿海地區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如養殖海域布局不合理、海域利用管理與養殖生產管理銜接不暢、非法養殖海域整治不力、近岸養殖清理不規範等。 水產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力。
為此,《通知》要求科學確定水產養殖用海域的規模和布局。 沿海地區在編制海岸帶等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時,應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劃定增殖區,結合養殖水域和灘塗規劃,科學確定養殖海域規模,穩定海水健康養殖區, 擴大深水和遠岸可捕撈海域,優化養殖海域布局,為增加海水養殖產品供給提供空間保障。適當控制沿海城市重要海灣、河口、近岸海域養殖規模。 各區域應根據海洋資源狀況、水產養殖現狀和漁民人數,劃定一定範圍的漁民傳統養殖區,保障傳統漁民生計。
同時,要對新養殖海域進行分類和治理。 新建養殖海必須依法依規取得不動產產權證和養殖證,確定長期穩定使用期限,“兩證”規定的期限、主體、範圍基本一致。 嚴格控制養殖新海填海規模,不占用天然海岸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切實加強對紅樹林等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 積極支援利用海洋進行深海養殖,利用海洋進行海洋牧場。 鼓勵實施市場化出讓新型商業性養殖海域使用權出讓。
此外,應謹慎處置現有的水產養殖海域。 通知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積極推進“兩證”發放,原則上到2024年底發“兩證”,切實保障國家海域歸屬和各類養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對位於生態保護紅線以內且不符合管控政策,且無合法合規的不動產權證或權利證、生態保護紅線外且不符合相關空間規劃的水產養殖證的,應按照要求逐步有序撤出養殖海域。 已放入人工魚礁的海洋牧場除外;允許在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進行符合控制政策的水產養殖活動,不得擴大現有養殖規模。 拆除工作不得採取“運動型”和“一刀切”的措施。
同時,通知還要求,要全面規範養殖海域的審批和移送,積極推進生態養殖。 各地要積極引導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促進海洋生態利用,鼓勵在生產中使用新材料、新工藝公升級養殖設施,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模式。 推動近海養殖公升級,鼓勵發展多層次綜合養殖,充分利用海水立體空間,積極推廣生態環保網箱、浮標應用,減少海洋塑料垃圾汙染。 (經濟**記者 黃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