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息。 借款合同約定未明確息情的,個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息。 個人與單位之間或者單位之間利益約定不明確的,事後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與借款人未約定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援貸款人的利息請求。 如果個人之間的貸款中利息協議不明確,貸款人要求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援。 但是,除個人之間的貸款外,如果借款人與借款人對利息協議不明確,貸款人要求利息的,法院應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私人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利率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利息的處理方式如下:
1、無論借款人與借款人是個人還是單位,如未約定利息,視為無利息,貸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借款人和借款人均為個人,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利息,貸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3、借款人、借款人一方非個人且利息約定不明確的,不能視為無息,但應結合民間借貸合同內容,根據當地或雙方的交易方式、交易習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一般來說,貸款人要求利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涉及的法律知識也比較專業,雙方都可以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