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美的環境、良好的服務、和諧與和平是每個社群居民最基本的願望。 然而,在現實中,物業公司與社群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層出不窮,有的關門堵路、斷電斷水,甚至公升級為公開對抗。
1)物業管理公司缺乏服務。物業公司兼具服務和管理功能,但有時過分強調管理功能,服務管理方法顯得簡單粗暴,容易引起業主的猜測和不滿。 此外,在服務管理過程中,一些物業公司履職不到位,巡視值班、安全防範、環境整治、問題處置等方面都只是形式上的、浮於表面的,導致小區居住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難免業主會不滿。
2)開發者的遺留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在房屋建設中,一些開發商為了縮短工期,盲目地多建快,工程質量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開發商將房屋移交給物業管理公司後,一些社群業主認為相關問題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於是向物業管理公司發洩了不滿。 然而,一些物業公司不承認或承擔開發商的遺留問題,對業主的諸多訴求採取迴避態度,容易導致濫用、砸砸等違法行為,形成較為明顯的對立狀態。
3)物業費收取困難。目前,物業管理公司普遍存在“收費難”的問題,主要是部分業主不認可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拒絕繳納物業費。 如果不能及時收到物業公司的收入,就會缺乏管理服務,從而形成惡性迴圈,工作效率可能會越來越差。 一些物業管理公司不收取費用,向業主訴諸法庭,雖然客觀上收取了費用,但由於司法途徑,消耗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財力和精力,進一步加劇了與業主的對抗程度。
4)小區停車位造成的停車困難。家用汽車越來越受歡迎,城市地區的停車位越來越緊張。 為了解決“停車難”的問題,新建住宅小區一般都設有地下停車場,以滿足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 但是,小區的地下停車場一般由開發商委託的物業公司管理。 小區業主普遍認為,地下停車場是小區內的公共場所,應向不合格、租賃的停車位開放,物業以開發商未同意或授權為由拒絕,可能導致業主堵住地下停車場出口。
5)業主自身的問題引起衝突和糾紛。在一些社群,除了買房的家庭外,還有租房的流動人口。 他們來自不同的地區,有著不同的社會背景和生活的習,居民有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品質。 有的業主自身存在違建、違規停放車輛、違章收費、破壞綠化、種植蔬菜、私圈公地等違法違規行為,且在管理過程中不服從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管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可能進一步激化。
造成上述矛盾的原因在於,共有物業沒有盡職盡責地為業主服務,沒有以服務質量贏得業主的認可和支援。 同時,車位歸屬、裝修外觀改造問題、占用小區綠圈問題、小區業主質疑的物業費繳納問題,均未得到相關部門的專業指導,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導致衝突擴大。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應從“管理者”向“服務提供者”轉變,企業的運營應以業主需求為中心,實施“業主為本”的專業服務,不斷完善企業運營機制,不斷提高社群服務質量。 同時,在社群居委會的指導下,社群要選強業主委員會,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與廣大業主建立信任關係,成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重要橋梁,從各個方面增強業主的優越感和滿意度。 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在接手物業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房屋維修合同制度,積極發揮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的溝通作用,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反饋《房地產開發》中了解到的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管理過程,督促整改落實,全力提公升基層治理的社會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