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國青年報];
12月14日,福建省莆田市漢江區發布《關於給予曾某航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 該決定由漢江區**於12月7日作出。
判決書顯示:曾某航,男,漢族,2024年6月30日出生,莆田市邗江區國環鎮人,莆田市華僑職業中學教師。 2024年8月7日,他被莆田市城鄉區人民法院以**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 2024年8月31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為終裁[(2023)民03行中338號刑事裁定書“]。
根據決定,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2024年11月1日韓江區**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 決定給予曾某航免職處分。
決定表明,本處理決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漢江區人民申請複核。
毆打未成年人“禁止”!
據《濟南時報》報道,近日,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兒童案,並下達了萊蕪區首個未成年人保護令。
被告人左某利用培訓班教師職務,在課堂上多次對被害人實施**行為。 經審理,法院認為:
被告人左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責令刑滿後三年內不得從事教育培訓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聯合發布《關於實施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明確教職人員實施傷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由法院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見》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時適用從業禁止令、禁令規定的具體規則。 《意見》規定:
教職工實施傷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職工犯上述罪以外的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自刑罰刑罰終結之日起三至五年內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或假釋日期;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適用強制令。
2024年4月,教育部發布《關於推進教職員工准入查詢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學擬聘用教職工和擬聘高校教師入職前應進行詢問,明確內容、查詢程式和處置機制。
其中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可以查詢擬聘用的教職員工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資訊和教師資格喪失和吊銷資訊,有效避免了相關人員在異地任教的情況。
*:中國青年報(整理:陳倩)。